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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发表的过失致人伤害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

2015/4/5 14:57:24 | 李鹰 | 13人浏览 | 0人评论

           过失致人伤害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

案例:

 张三娃深夜盗窃7万元现金,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李二娃。李二娃见张三娃鬼鬼祟祟,形迹可疑,紧拽住张三娃的衣服不放,要张三娃给7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张三娃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李二娃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张三娃乘机离去。关于张三娃伤害李二娃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析:

有人说:“张三娃构成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这个说法究竟对不对?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在本案中,张三娃对于自己向李二娃的挥拳行为,明知会造成李二娃的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以便自己脱身逃走,因此张三娃的主观状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

有人说:“张三娃构成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个说法究竟对不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是:(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图,即防止不法侵害的进行;(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7)必须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本案中李二娃拖拽张三娃,企图侵夺张三娃的财产性权利,使张三娃的财产性权利处于受威胁的状态,张三娃为阻止李二娃的行为对李二娃进行防卫,故张三娃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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