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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缺乏依据(原创)

2017-05-06 10:43:45 | 沈英华 | 5人浏览 | 0人评论

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缺乏依据(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原告B公司诉求A某支付煤气款160万元及违约金340万元,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以上,极不合理,缺乏依据。沈英华律师作为A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1、《管道焦炉气供用气合同》签订于201139该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不能约束双方此前的行为,可见被告201139之前的欠款不需支付违约金。因为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合同已于201238终止,合同终止后被告产生的欠款,同样不能计算违约金。

2、双方签订的《欠款还款协议》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视为对《管道焦炉气供用气合同》的变更,双方已经协议废除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诉求违约金不合情理不合法,法院不应采信。

庭审时,原告B公司在法官询问是否坚持违约金的诉求时,主动放弃了340万元违约金,被告A某则认可了160万元欠款,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双方均没有上诉。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9-12届)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11-12届)

电邮:s7908@126.com

电话:137079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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