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轮椅上出生遭倒悬拖行,父母放弃治疗后死亡,谁该担责?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_成功案例_张勇律师网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张勇律师网

http://yifahui.1148.cn

成功案例

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当前时间:

新生儿轮椅上出生遭倒悬拖行,父母放弃治疗后死亡,谁该担责?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作者:张勇  发布时间:2020/10/9 11:19:58  0人浏览 0人评论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产妇林女士,42岁,因“停经31+1周,阴道流液半小时”入住甲医院。彩超提示:胎儿脐血管血流未探及舒张期彩色血流信号,胎心96次/分(慢),羊水少,考虑宫内窘迫可能。入院诊断为:1、胎膜早破;2、宫内孕31+1周;3、孕2剖1;4、LOA胎方位;5、瘢痕子宫;6、羊水偏少;7、胎儿发育异常;8、胎儿宫内窘迫?次日上午,甲医院医护人员用轮椅将林女士从病房推出至走廊时,在轮椅上自娩一女婴,据医院监控录像显示,该女婴出生后头部向下,坠下轮椅,脐带未断,其头部与地面接触被拖拽数米。医护人员将女婴抱起放到林女士腿上,将其推入产房。女婴被送至新生儿科救治,据病情说明记载:“……患儿精神差、鼻导管吸氧下四肢末梢稍发绀,左侧颞部皮肤肿胀,局部淤血,左侧眼睑及面部肿胀。……患儿家属因顾虑预后而放弃治疗,要求出院,告知家属如停止治疗随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林女士的丈夫在该病情说明上写明:“了解病情,放弃治疗”,患儿于离院当晚死亡。

林女士在入住甲医院前5天曾到乙医院处进行产检,产检时彩超显示胎儿小脑室宽,羊水多,建议行羊水穿刺。随后又到丙医院就诊,彩超提示胎儿发育异常:1、室间隔缺损,2、后颅窝池稍宽,双手握姿稍僵硬,羊水过多,当天行羊水穿刺查胎儿染色体(羊水穿刺结果提示:胎儿为18三体综合征。)资料显示该类患儿骨骼、泌尿生殖系统及心脏畸形最为明显。林女士夫妻认为孩子的死亡是甲医院医疗过错行为所导致,起诉甲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林女士到甲医院处生产,甲医院医护人员在诊断及护理上有过错,致使原告林女士在轮椅上生产,孩子被拖拽数米,导致头部淤血、肿胀,故甲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患儿死亡后并未做尸体检查,死因不明,未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无法准确判断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同时,林女士之女系早产儿、出生后生命体征不稳定,结合林女士在乙医院、丙医院的孕期检查结果,酌定由甲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甲医院赔偿林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1余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加,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救治任务进一步加重,保障母婴安全面临新的挑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4月21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提出要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切实加强孕产妇风险管理。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7月21日发布《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为落实《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本案的产妇林女士42岁,其中(3)橙色标识:妊娠风险较高。孕妇年龄≥40岁或BMI≥28,或患有较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医疗机构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疗机构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高龄孕妇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孕妇在转产过程中在轮椅上分娩,致使女婴出生后头部向下,坠下轮椅,其头部与地面接触被拖拽数米,造成头部淤血、肿胀,这与医护人员的处置失当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甲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该婴儿患有18三体综合症,据不完全统计,患有18三体综合症的患儿约95%在胚胎或胎儿期死亡,由于该类患儿多有心脏、肾脏畸形及中枢神经系统缺陷导致其死亡率很高,平均存活时间14.5天,多在出生不久后死亡。加之没有进行尸检,该患儿的直接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医院过错导致还是自身疾病导致,因此法院酌定医院承担20%的责任。

根据医法汇团队《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可知,因未做尸检导致鉴定不能从而造成患方败诉的案件占比9%,未做尸检是患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

尸体检验是在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情况启动的程序,尸检最主要的目的是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助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原因力等事实,不进行尸体检验,就无法对上述问题得出客观的结论。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技术支持:律法网 版权所有:张勇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704200410782721
电话: 手机:18265256998 您是该网站第46348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1148.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