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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执法行为频现的根源何在?

作者: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8 16:25:42  105人浏览 0人评论

                    暴力执法行为频现的根源何在?

     

     近来来暴力执法的案件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雷洋案”,一个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因为涉嫌嫖娼,在警察拘捕的过程中死亡,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如今涉案的两名警察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捕。2016年7月10日起河南省卫辉市交通局执法的一段视频更是强烈刺激公众的眼球,视频中一着交通执法制服的男子用石头将一违法超载车辆的车窗砸的粉碎。至于各地的暴力拆迁、城管殴打摊贩等可以说是举不胜举,说明暴力执法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已不是特例且渐成蔓延趋势。

    法律的贯彻执行本来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广义上包括一切贯彻实施法律的行为都是执法行为,包括司法机关的审判等,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必须是在这个大前提下发生的由于执行人员本身或其他原因引发的非法操作才能在执法前冠名如:暴力执法、违规执法等。而没在这个大前提下的行为只能是个人或某团伙的私自行为,与其本身行政执法身份无关如公路过期收费、非公安机关拘留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才叫执法,其他都算个人或某团伙私自行为。而在这前提下公职人员的行为才能冠名某某执法。暴力一般分为行为暴力和语言暴力,行为暴力表现为殴打、拖拉、刑讯逼供等;语言暴力一般分为辱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攻击。暴力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程序,采用语言或行为上的攻击,以此来强迫相对人服从处理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暴力执法的现象可谓由来已久,唐代柳宗元在其著名的一篇散文《捕蛇者说》 “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哗然而骇者,虽鸡狗不得宁焉。”说的是唐代的征税的官员强行向百姓收税造成鸡狗不得安宁。正是因为这样,作者才发出“苛政猛与虎”感叹。

    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早已深入人心当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但为何现在暴力执法行为反而越演越烈呢?其形成的原因及对法治的危害的确发人深思。归纳起来有以下多种原因:

    1.立法缺位

    首先,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太过模糊。一方面,我国许多行政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即只规定了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而没有规定违法违规应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后果,或者责任后果弹性幅度太大、太模糊;另一方面,行政法律规定相对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也就是说,行政法律法规在执行程序上不完善,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法律原则性规定很难把握。

    其次,缺乏操作性。主要表现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要领不明确,缺乏周延界定;许多法规语言政策化,理解弹性大,执行起来也困难;一些法规文件只是政策性文件的条文化;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只涉及当事人权利维护,缺乏对当事人的义务性约束;许多法律法规缺乏禁止性规范,特别是缺乏法律责任规定等等。

    2.行政监督乏力

    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严密和完善的。然而我国之所以出现监督体系完善而又监督不力的状况,主要是由于外部监督软弱而导致内部监督流于形式。首先人大是法定的行政监督机关,但人大代表中很大部分是政府官员,实际上就是自己当起了自己的“法官”,使监督难以到位。其次法院和检察院可以依法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但法院和检察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政府,这种监督难免要受到影响。另外政府内部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对监督和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行为起着很大作用,但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要监督政府本身和行政首长,其是否具有完全能力则受到怀疑。从外部监督环境上来说,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舆论监督机制,新闻舆论的监督处于非规范状态。当外部监督无法通过法定渠道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时,政府的内部监督机制就会迷失方向和目标,缺乏运转动力,很多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3.不良的行政习惯

   长期以来,权力的运行呈现一种单向性,执法人员执行的是上面的指示,只对上面负责。因此使得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只有上级没有群众。他们在群众而前往往表现出唯我独尊,颐指气使的霸道作风,一旦群众对他们的命令或指示有所不满或有所抵制,他们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高压手段,使他们的政令得以畅通无阻。同时,这种不良的行政习惯会导致一种心理结构上的失衡,部分执法人员平日里因为受了上级领导的气,长期得不到发泄,当他们碰到那些比他弱并且碰巧又成为他的权力支配对象的人,就极有可能激起他们心底的暴力冲动。这些被害者作为秩序所规定的权力支配对象,合法化了执法者心理上的暴力冲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在不良的行政习惯面前,很多人还是能够坚持良知的底线。然而总有那么一部分的执法人员还是没能控制住心底隐藏的那股暴力的冲动。

    4、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许多行政机关把效率作为考核一个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标准,最后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盲目追求效率,忽视了执法的正当性。其次是执法人员本身的法律意识不高,不能灵活运用法律,不能用法律来严格要求自己又如何用法律去要求别人,处罚相对人。行政执法人员只顾着“眼前利益”,以为当时的处罚起到作用就可以了,而不顾考虑“长久利益”。就拿城管执法来说,很多人就与城管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城市管理部门招聘一些不符合上岗要求、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作为所谓的“协管”,这降低了整个执法队伍的素质。法律本身赋予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很多执法人员不能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度,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行政相对人产生不满情绪。

    5、行政机关内部问题

    由于外界的一些影响关系着行政机关的政绩问题,行政机关对于一些暴力执法的现象出现包庇情况,责任追究不到位。行政机关的领导只注重表面工程,而不管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的手段,使得违法执法人员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或者处理效果不明显,让行政执法人员视为上级对他们这种执法的默认。

暴力执法在现实生活中,还普遍存在。而社会议论最多的是城管的暴力执法,暴力执法不仅违背了社会的道德,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整体目标相违背,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降低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危及社会稳定和政民关系。

    党的十八以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而暴力执法会加剧人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阻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如果行政机关暴力执法不断,那么百姓暴力抗法的行为就不会停止,甚至于走上一暴制暴的混乱局面,这无疑加大国家的治理压力,花费更多的时间重新树立民心、维护政民之间的关系,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产生消极影响。

     暴力执法会破坏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社会规范。行政执法都是按照我国行政法规严格执行的。暴力执法行为大量存在,让行政队伍腐败化。行政机关不能遵守法律规范,那么人民群众就不会遵守社会规范正所谓: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由于暴力执法的出现,由此也出现了暴力抗法。既然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都不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那人民群众也不必遵守法律、法规了。面对不法行政人员的欺压,人民肯定会发起反抗,而争对这些暴力抗法行政机关又会增加资金到行政人员的设备配置和在处理一些暴力执法的后果中赔偿费用,这就加大了行政机关的支出,间接性地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而这些费用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暴力执法另一方面又体现了行政人员的权利滥用的情况,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对我国行政机关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暴力执法的不断出现,再加上现在新闻媒体、网络的不断发展,这些负面影响很快在人民群众中传播,这会加快人民群众对执法队伍的偏见,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执法队伍执法。这就亵渎了法律的权威,违背了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作用,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严重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

     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法律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机关的推行在会得以实施,但执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用违法的方式去处罚违法的行为,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作者: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

                                        张   振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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