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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效力:
为买卖(赠与)等在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后,让与人对不动产的权利“欠缺处分权”,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向预告登记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出售,赠与,合伙出资等)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无权效力;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物权法解释(一)》第四条
例一:房产商开发商A与B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封顶后,房产开发商A把房屋又出卖给了C,并托关系给C办理了过户登记。 解析:房产商A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虽然已经给C办理了过户登记,C仍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B有权请求A涂销C的登记,并给自己帮里过户登记,C可以主张违约,C和A的买卖合同有效。
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具有顺位保障作用
《物权法》20条第一款: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析:(1)若办理了买卖等在移转所有权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若办理了抵押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抵押该不动产的,仍可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只是顺位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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