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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2016-11-08 14:00:57 | 张四平 | 2人浏览 | 0人评论

《物权法》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解析:决定76条(五)(六)款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他款(双简单多数决)及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须超过半数)


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9条原则上业主的人数,按照专有部分计算,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的统计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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