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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之动产与不动产

2016-11-09 16:47:38 | 张四平 | 24人浏览 | 0人评论

不动产(房屋等)善意取得条件:

  1. 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不动产权属证明登记错误的,所产生的公信力不足以支撑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2. 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不动产实施无权处分(出卖 赠与 抵押 出资等)

  3. 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

    主观上不知道受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并且无重大过失

  4. 合理的对价转让

  5. 受让人办理完不动产过户登记

动产只善意取得条件:《物权法》106  107

  1. 需为占有委托物(包括盗赃 遗失物 漂流物 埋藏物 隐藏物 失散的动物等)

  2. 动产的占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动产实施的无权处分

  3. 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 合理对价

  5. 完成动产之交付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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