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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债务人逃避债务,说的通俗点就是逃跑了或者找不到了,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那么保证人要怎样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呢?
解析:一看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保证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四,因主债务合同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合同,应当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免责,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主合同未成立而保证人免责(包括主债务和同为成立或者主债务合同成立而不符合法律规定)。
六,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转让主债务的,保证人不承担已转让的主合同内的债务
七,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责。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并且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以及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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