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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中几个关键法律问题》:1.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2.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并非是合伙人的债务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
3.在合伙企业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权直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
4.合伙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是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
5.合伙协议解除后,合伙各方应对合伙项目的成本及费用、投资、收入、债权债务等各项进行清算后计算项目的节余数额,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分配节余数额。
6.合伙协议解除后,合伙终止,因合伙协议已经履行,合伙人投入合伙事务的资金已经转化为合伙财产,由合伙各方共同共有,在全体合伙人未对合伙财产及合伙债权债务清算前,合伙人不能主张由其他合伙人退还其原投入合伙事务的资金。
7.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的合伙关系并不必然终止,合伙人仍从事合伙经营事务,并分配合伙盈余,体现了个人合伙的实质内涵,应视为合伙关系继续存在,仅是合伙的期限为不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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