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所有:陈丽帆律师网
技术支持:律法网
豫ICP备2021007202号-2
生活中若你搁置自己的配偶权,它会引发你应享有的财产风险。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案的【裁判要旨】:关于《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 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夫妻一方对房屋登记在其配偶一人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依法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屋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
据此,夫妻一方提出其配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与他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帮助过: 0 人
网站积分: 40 分
好评率: 100%
法律咨询热线
13281805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