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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4-08-15 11:26:06 | 蒋建平 | 371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4-2015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41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72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887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609

3

职工年平均工资

43893

4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23441

采矿业

38028

制造业

4370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2512

建筑业

38248

批发和零售业

3923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498

住宿和餐饮业

301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830

金融业

90860

房地产业

4282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76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80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65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623

教育

41965

卫生和社会工作

5583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53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7962

5

伙食补助费

省内

30元/人·天

省外

50元/人·天

说明:

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〇一三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的数据。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1946.5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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