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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合规了,要符合哪些规定

2017-03-13 11:35:10 | 高勇 | 3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共同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网约车以及网约车

管理平台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日施行有效。

 随着该办法的出台网约车的运营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亦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要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车辆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以上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另外,网约车的报废标准不能再按照非营运车的标准了,针对网约车特别制定了网约车的报废标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适应汽车行业与互联网结合的现状,同时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权益、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相信此办法的出台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随之制定的实施细则,网约车市场会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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