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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者为近亲属承担刑事责任吗?

2017-03-29 10:07:30 | 高勇 | 2人浏览 | 0人评论


案例回放

严某驾驶汽车载妻子王某、儿子严某某,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辆发生侧滑,驶入西侧路边的沟里,致使车辆损坏,儿子严某某受伤,妻子王某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严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严某系生前交通肇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争议分析

此案属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过比较特殊的是,案例中肇事者严某与受害人王某是夫妻属于近亲属关系。交通肇事罪本为过失犯罪无法预料,家庭内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家庭成员死亡本身是一个沉痛的伤害,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家庭成员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很可能对家庭造成二重伤害。那么,是不是此案中的严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说只要王某的近亲属不追究严某就不用承担责任吗?

 

法庭审判

回到案件上来,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严某交通肇事致受害人王某死亡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交通肇事罪依法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近亲属是否追究责任不影响公诉机关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肇事者与受害人属于近亲属关系,并不能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公民的生命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也不可能因致害人的身份而区别对待。此案中,认定严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量刑;同时被告人严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量刑较其他交通肇事罪轻。可见,交通事故肇事者为近亲属,肇事者必然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在实际审判中法院会根据自首、获得近亲属谅解等减轻情节,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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