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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司法解释9大问题最新解读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2015-05-29 9:31:23 | 张律师 | 131人浏览 | 0人评论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争议很大。不少同志提出一个问题,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但是,执行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能不是同一法院。对此,《解释》的草稿曾有一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原则上由执行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但执行部门的同志提出,将全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交由执行法院管辖更合适。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和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一样都属于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专属管辖。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解释》第305条、306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如果执行尚未开始或者执行已经结束,则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依法对争议标的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给付之诉;

    2.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

    3.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已经作出;

    4.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停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根据诉讼请求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5.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解释》第465条规定,在当事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15日以后,人民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已经执行完毕,执行异议之诉就失去了基础。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证明责任

    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许可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仍然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也是由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而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际上是执行异议的延伸。所以,案外人应当就阻却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则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太高,不利于其维权。同时,这也可以防止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诉权,阻挠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四、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在审理案外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阻却执行的同时,是否应当审理执行标的权属呢?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经过讨论,大家逐渐形成两点共识:一是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人民法院如果不审理民事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不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就无法判断案外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阻却执行:二是如果不审理民事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以后就无法作出处理。

    根据《解释》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理。

    第一,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括确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均要查清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并在此基础之上作出该权利能否阻却执行的判断。

    第二,案外人提出对执行标的确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要在判决主文中对此作出认定:当事人未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对执行标的权属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对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全面理解。《解释》第312条规定,要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不仅要认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债权优先权等法定优先权、普通债权,还要认定被执行人对争议标的是否享有足以确保继续执行的物权、债权优先权、普通债权。一般而言,物权、优先权具有排他性,某一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和优先权,就意味着其他民事主体不再享有。普通债权一般不具有优先效力,但是也需要对债权关系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判断。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益的问题,严格讲是实体法研究的问题。

    目前,执行异议之诉的难点在于判断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专门立项,进行实体法上的专门研究。

五、样式17标题案外人执行以抑制素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处分执行标的

    根据《解释》第315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如果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应停止执行:如果执行的标的为种类物,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又不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准许执行。第二,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防止执行债权人实现其权利,当依法予以处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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