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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快递转让合同违反邮政法51条并非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该规定系经营快递业务主体资质的法律强制性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旨在规范快递业务,并不是针对已取得快递经营权的企业转让部分地区快递经营权作出的规定,故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能据此认定涉案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系交通运输部制订的行政规章,依法不能成为案涉合同无效的依据。交易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快递转让合同或者快递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故一般情况下关于合同无效及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不予支持。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鹰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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