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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律师(18654738807)话律政之——律师与信仰

2019-05-06 15:08:22 | 马世富 | 76人浏览 | 0人评论

         临朐律师(18654738807)话律政之——

                     律师与信仰

       ——中国律师业深层次发展与管理问题漫谈之一

                 (山东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律师管理论文二等奖)

 

              律师与信仰

                   —中国律师业深层次发展与管理问题漫谈之一

中国律师业经过了二十几年的成长.doc

                            作者:   马世富律师(13561405946)


 [内容摘要]:中国律师业经过了二十几年的成长、发育和完善,无论在宏观管理还是自身建设上,其主流自然是好的,它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保障人权、维护正义、促进社会的文明有序、和谐稳定在进行着积极的努力和奋斗,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生力军和实践者,但无可否认,行业中存在的诸类问题亦是明显的:管理上的“散、乱、差”;利益分配上的极端化;执业实务中的团队意识不强;自身综合素养的不注重加强……等等状况的现实存在,阻碍了中国律师业的健康成长和有序发展。怎么办?宏观上的指导和管理、微观上的自律和操作,固然重要,但笔者以为,绝非根本,律师个体的修为不向纵深发展,而只滞于浅层和表象的东西,其余皆为妄谈。如何发展呢?关建在于每一律师个体的思想、观念和理性思维,所谓“思想决定行为、观念指挥动向”。高度法律信仰的建立和具备、执业观念的崇高、政治民族信仰的不可动摇……这些基本的信仰、观念和思维的孕育、成熟和健康,决定着律师个体从而最终决定其整体的是否良性运转和循环—这即是笔者撰写本论之要点。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对律师、律师职业及信仰、信念之概论;二是对律师这一法律职业阶层的基本信仰范畴予以阐释和论述,使其重要性得以彰显,此乃重点,细述律师必须具备之三类信仰;三是如何培育和促进上述信仰的修为和加深。问题尖锐,但笔者见地浅陋、文笔笨拙,诚望业界同仁海涵、斧正。
 主题词:法律职业人  在野法曹   信仰   信众  品格  行业品牌
 一、前言。
何谓律师?顾名思义,法律之师、法律方面之老师是也。诚然如此,但不尽然也,或曰,律师职责不尽于此、如此说明使人无法尽释律师之义也。决策层有言,律师应“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可谓情真意切,一语中的,对律师之义及应具之政治素质、业务理论学养、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修为给出了精要、恰切而高度概括,使人一目了然,尽知律师其人、其业也。意大利在司法制度中提出“法曹一体化”,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同一法律职业,即使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在进行司法改革时亦提出“法曹一体化”方案,据说,中国业界已提交有关部门审议之律师法修改草案中亦有了“在野法曹”之称谓,对律师、律师业地位之提高、执业环境之改善必然会有大的改观和优化,实乃律师之幸、行业之幸也,令人欣喜之至!然而,欲真正使律师业成为服务业之模范、表率,成为社会公众予以高度、深层次认可的法律之师、文明之师的行业品牌,却仍需多方努力、深层修炼,即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行行政上和行业上的宏观管理指导,亦需建立健全一系列切实有效的科实管理和运行机制,使之规范化、专业化,但究其根本,欲使律师业健康、成熟发展,最主要的乃是律师事务所、单个律师自身的信仰、信念、自律、修为等思想与品格的自然渐序养成,方可“即冠冕堂皇,又所向无敌”(尼克松语),所谓从自身做起,外因只是条件,内因才是根本。如何才能做到?首先,需对上述概念予以高度认识、充分了解,做到了然于胸;其次,要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培育机制,使法律信仰、职业信仰与理念、政治及民族信仰须臾牢记于胸,蕴化于血脉之中,如此,方能使中国律师业的深层次、规范化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塔底基础和坚固牢实的开端。
 二、律师、信仰概述。
 1、何谓律师?“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披着正义的宝剑而来”,赴公堂舌战,与群雄对簿,激昂慷慨,奏大浪淘沙。受托于忧烦危难之际,效命于是非曲直之间。视宪法为圣母,虚心做法律之信众。此即律师也。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规定为:国家核拨编制、核发经费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当然,如此定义早已改变。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科学的揭示了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的天职就是为社会提拱法律服务,当然,不尽于此,律师通过广泛的法律服务,在实施并促进立法、保障法律贯彻实施、进行法律监督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并做出了其他行业、职业无法替代的斐然成绩。
 有关媒体称,新律师法修改草案,已提交有关部门审查议定,其中,将律师定性为“在野法曹”,与法官、检察官这一当政法曹同时界定为真正的法律职业阶层,可谓高屋建瓴、意义深远。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和律师其实是同一种职业,就看他为谁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就是检察官,为公众服务的就是律师。意大利司法制度中真正的“法曹一体化”,使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成为同一种法律职业。日本国在“司法改革报告书”中亦提出了“法曹一体化”概念,作为一个法律职业阶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应当是一体的。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应当借鉴国外有关“法曹一体化”的思想观念,认真研究、审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司法机制运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更大的民主性、科学性,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法律人阶层。
 2、何谓信仰?查2005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1520页,信仰之定义为: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的榜样或指南。极度相信和尊敬而非一般信奉!并且作为榜样或指南来遵行!
 作为法律职业人阶层的律师,信仰什么?尊崇何物?自然是多种多样,只要不是法轮功等非法邪教,但是,作为专职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必须做到:忠于而且只服从法律,唯法律是从(法律信仰),在法律面前毫不示弱、敢于碰硬、宁折不弯;对律师这一职业怀有一颗积极的、健康向上的心态(职业信仰),充分认识这一法律职业的崇高和伟大,社会之必需、之不可或缺;对顺应民意、终于取得执政地位的共产党、对自身生于斯长于斯的祖国、对生存其中的祖国人民常怀感恩之心并自觉自愿地服务其中,做到“俯首甘为孺子牛”(政治信仰、民族信仰)。上述三方面之信仰,无论如何是我们必须起码具备的。首先,“只服从法律”是司法体制规律性的表现,是依法治国的真谛所在,否认或抛弃这一原则,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法制造成破坏。在这一点上,人类是有着沉痛而深刻的历史教训的。所谓法治,无非两点:一、须有良法存在,二是良法须得以普遍遵行,而忠于、服从法律正是普遍遵行之举。其次呢,必须信仰和尊崇律师这一神圣而崇高的职业,所谓干一行、爱一行,其实,既然我们当初选择了这一职业,就必然是对它怀有尊崇和敬仰之心的。最后,对祖国、对人民、对代表民意执政的党,作为中国律师,是必须尊敬和信奉的,这是基本的政治和民族信仰。
 3、律师、信仰之联系。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十一五”规划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全新理念和要求。这一目标实现的前提无不要求中国走向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文明。如何走向法治、文明?律师是构建和谐社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中央领导同志在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提出:“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要坚持法律至上、民权至重、宪法至尊、民主为本。律师作为法律的宣传者、维护者、实施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可为。一是要成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力量;二是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三是要为社会政治稳定贡献力量;四是要为社会公平正义仗义执言。上述四点,要求我们广大律师必须加强自身的修养,树立崇高的人生观、世界观、幸福观,以法律为尊,以职业为荣,以祖国和人民为父母,这即是信仰,且须至真至诚,唯如此,方能提高我们每一律师个体及整个中国律师业的个体修为和整体素养,使之能真正担负起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法治进程的重大历史责任,方能树立起律师业自己的行业品牌,方能使中国律师在经济日渐全球化的今天立于世界之林、不败之地。
    三、律师基本信仰范畴、意义。
 1、法律信仰乃律师执业之本。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比较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亦已成为有识之士们的共识。作为一个现代化法治文明之国,这是任何一位普通国民皆备的常识和修养,何况作为法律职业阶层的律师!
法律是人类心灵的透视、意志的体现、智慧的结晶、行为的准则。在西方,因法冶传统的长期浸染,法律作为调整人民生活的首要规范,其位亦尊,其学亦盛。而在中国,由于两千年法律虚无主义的肆虐,法律之位亦卑,其学亦微。
 一个人自呱呱坠地之日始,就置于法律的羽翼之下,无处不受它的庇佑和呵护。如果说世上确有神灵存在,则法律当属人类的正义之神。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一种秩序、一种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它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世界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要求的具体体现。法律虽然是生硬死板的字符条文,它生杀、予夺、冷酷无情,但它冰冷之中蕴含着温情,严厉背后充满着仁慈;它惩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限制是为了更好的自由。法律像阳光一新普照着大地,像春雨一样滋润着万物,它是人类真正的守望者和保护神,人类应当崇尚它、景仰它。战国时,人们把法律铸于象征着尊严和权力的鼎器之上,以示对它的尊重。古罗马人把法律刻在十二块铜板之上,以示对它的景仰。法律也只有被信仰,才不会蜕化为僵死的教条,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今天,我们缺少的并非法律,而恰是对它的信仰。有这样一句话:“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的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同样,实现良法普行最大的障碍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人们对它的漠视。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已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已是有法可依,但良法存在并非法治存在,尚须全体民众得以普遍遵行,首先必须有着对良法的信仰。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而被判处死刑时,他虽有机会逃脱,但他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职业人应首当其冲,首先要相信、尊重法律、竭力维护其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身行为,使人们感到法律的光辉和温暖,唯如此,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2、崇高、积极、健康向上的职业信仰是致力做好律师事业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律师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们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追求,即国家对人格的尊重和保障。律师行业的这一特殊属性,使得律师行业天然具有维护民权、促进法治和实现社会正义、推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神圣使命。作为律师,不仅追求正义,更要追求法治。它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法治为价值取向,律师制度从诞生那天起,就蕴含着自由平等充满激情、不屈不挠、不畏强权、为彰扬法治勇于牺牲的精神。
 律师业是一个有着久远历史的古老职业,又是一个前景广阔的职业,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特别是日趋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为律师业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社会的发展中,律师被要求承担与其学识、身份相适应的神圣社会职责。首先,律师当为市民社会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从历史发展来看,自古罗马最早出现律师制度以来,由诉讼“保护人”到“辩护士”,其任务都是对参加诉讼的特定人提供帮助和保护。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前言中亦提出:“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有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第一层面上的责任。其次,律师应当成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桥梁,充当市民社会的代言人。最后,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政治,通过职业群体的力量推动国家的制度创设和政治进步。总之,律师是一个神圣而高尚的职业,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力量,律师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为社会做很多有益的事情。
 3、政治信仰、民族信仰是一个中国律师对执政党、对祖国和人民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政治道德觉悟和内心良知,同时,亦是作为一国法律职业人应具有的基本的民族传统和民本理念。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这并非仅仅是一个口号,既是责任和义务,更应成为我们每一个国人的自觉行为,何况走在法治前沿的律师。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党和政府正在日渐成熟和伟大,值得国人去相信、尊崇和拥护。作为每一个法律职业人,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肩上的政治和历史责任,立足本职,放眼长远,胸怀祖国,报效民族,树立崇高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在构建和谐社会、大同世界中尽职尽责,勇于前行,使自己的信仰,理想和抱负得以施展。
 四、如何培养律师的基础信仰和品格。
 我们应该怎样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怎样才能被信仰?法律规则或是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符号,本身是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事物发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某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立法的民主参与就是为了创制符合最大多数目字人利益和愿望的“良法”,这样才能使法治成为大众所认同的、能够身体力行的行为规范。让我们大声疾呼,若要使法律成为社会的信仰,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诚实、守信、善良、人道、责任、宽容等等道德规范做起,从不作弊、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诚诺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
 作为执业律师,我们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自然就有着对它的热爱和尊重,我们要时时处处加强自身修养,从自我做起,使中国的律师事业、法治建设日益走向成熟、走向美好、走向和谐。
 坚定而崇高的政治信仰和民族信仰更是我们作为一个华夏子民的应有之义,中华民族正在日益走向繁荣和强大,党和政府正逐渐走向成熟和稳定,我们怎能不去热爱它、尊崇它!
 为了提高和加强我们的上述信仰,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从自身做起。加强专业学习,以增强我们的法律信仰,从而发挥我们在宣传、实施法律中的优势,使法律成为人人尊崇、依靠的首要规则,使遵纪和守法成为人们的潜意识和自觉行为。加强政治学习,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观念,提高我们对生存于其中的这个祖国、民族和国人的热爱和忠诚,常怀感恩之心,执业为民,服务大众。
 2、律师事务所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律师加强各方面学习和培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致力规范化建设,使律师的职业信仰不断提高和加大。
 3、充分发挥律协作用。作为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律协在组织、协调、培训、宣传等等一系列工作中,都有着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律师自己的组织,是自觉自愿组成的,通过律协的各项工作,我们会在不知不觉、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各种信仰和理念。
 4、司法行政机关的导向功能不可忽视。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大力加强宗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发挥导向和监督作用,使广大律师的政治信仰不断加大和提高。
 五、结束语。
二十几年的成长和探索,伴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中国的律师事业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局面,如何进行深层次发展和管理问题,是下一步的目标和方向,决策层领导的重视、司法行政机关的督导、各级律协的专业管理,都已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身处其中的执业律师更是责无旁贷、任重道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提出和进行正是顺应了形势的发展,与我们法律信仰、职业信仰及政治信仰的培育和加强精神一致,相得益彰,只有建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尊崇和信奉,才能做到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只有热爱律师职业,才能做到服务大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尽力,只有加强政治信仰、民族信仰,才能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形势喜人、前景美好,我们为中国律师业的深层次发展谋略而焦着,也为它的成长和进步而快乐,让我们携起手来,共谋发展,真正使国人走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大同世界。


 (注:本文作者山东临朐马世富律师1356140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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