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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李志平谈生产销售假药罪

作者:李志平  发布时间:2016-02-25 17:07:04  7人浏览 0人评论

生产销售假药罪

(潍坊律师李志平159-5441-6066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关司法解释:

1、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

治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潍坊律师李志平159-5441-6066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以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律师辩护要点,与大家探讨:

1、 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

2、 客观上是否有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犯罪行为

3、 是否存在被蒙蔽的情况

4、 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刑罚更轻的罪名

5、 侦查机关认定的数额是否准确,是不是数额高了

6、 符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7、 行为人是否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例如从犯、自首、立功等

8、 证明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9、 案件本身存在的其他情况

潍坊律师李志平159-5441-6066提醒:

1、食品药品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国家加大打击该类犯罪无疑是正确的,所以有关从事该类业务的人员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生产销售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有则及时改正并及时将线索提交司法机关。

2、真正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或控告、联系看守所会见,转达家人有关情况、办理取保候审、根据案子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专业辩护意见等各方面的法律服务。

3、法律规定,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提醒的是,第一时间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是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

潍坊律师李志平简介

李志平律师,男,汉族,山东潍坊人,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潍坊市政府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潍坊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

    李志平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先后承办全国范围内百余起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多次参与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市司法系统大接访”活动,数次到潍坊市监狱、潍北监狱等劳教机关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发表《死刑制度简论》、《非法经营罪罪与非罪的区分》、《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青少年犯罪心理等学术论文。

李志平律师, 始终以“依法、精准、务实”为服务理念,以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为执业宗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9-5441-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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