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签署后能否反悔?且看法院怎么判
患者王某因活动后胸闷憋喘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因主动脉根部及左室后壁破裂出血死亡,医患双方产生医疗纠纷。
一、乙方确认,患者王某死亡后所有权利人为乙方,无其他权利人,否则,相关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协议,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主张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项下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等一切民事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
该协议上有第三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协议中约定赔偿款已由张二领取,且该协议系张二代为签订,在签协议时,张二向医院提供了张一、张三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自己处理纠纷的授权委托书。患者王某在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中,需家属签名的王某的信息确认、授权委托、多个告知书、同意书皆由张二签字。
被告人民医院辩称,原被告双方就该纠纷在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见证下达成过相关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7000元赔偿金,即便一些当事人未亲自签字,但有相关授权,且该协议内容是明确的,不存在医院欺诈的问题,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金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按照《协议书》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额与原告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二者悬殊较大,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张二作为个人、系非专业人员,不具备对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能力,被告人民医院在签订协议时,亦未必确知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对赔偿金额的错误认识,并造成了原告的较大损失,可以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对原告就协议中的赔偿数额进行变更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酌情认定人民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人民医院应另赔偿原告29万余元。
实践中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双方各退一步,和平解决也省去了走诉讼的繁琐,但现实中患方协商后又反悔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和解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下面以本案为例,做简要分析。
关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张二向医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张二没有代理权,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但是张二向法院提供其他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使得人民医院有理由相信张二作为患者王某的儿子对王某的亲属具有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张二的行为对张一和张三构成表见代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该案件中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该《协议书》应认定为有效。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是医疗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双方愿意各退一步,理性解决问题,实属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一大进步。但为了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建议医患双方先联系专业的医疗律师进行咨询,在法定的赔偿标准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同时医患双方也能知悉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避免后续因协议签署不当再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