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机构的“大老虎们”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难逃“受贿罪”追究
作者:于增华 发布时间:2016-01-08 14:37:35 6人浏览 0人评论
何某系某市阳光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11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何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20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何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李某吃饭,并将阳光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李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李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何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何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李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何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何某通过李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何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李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李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何某找来询问。何某见瞒不过李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李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李某12万元好处费。李某见何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何某120万元贷款。何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何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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