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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于增华律师

作者:于增华  发布时间:2016-02-23 14:47:18  15人浏览 0人评论

由于“代为保管”的含义如何直接决定着侵占罪对象的认定,因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所重视。如何理解“代为保管”的问题,有人认为:“代为保管是指受他人委托暂时代其保管”。也有人认为“代为保管”仅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保管财物。理由是: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严厉的手段,也是最后的手段,因而适用的范围不能过宽。也有人认为:97年增设了侵占罪,就是要打击那些恶意占有他人财物而拒不退还的行为。如:受委托代为取款,在取款后至交给委托人之前,具有保管义务。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代办保管”他人财物的范围。《侵占罪研究》一文中认为:从民事角度说,保管一般可分为专业保管和公民之间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互助性质的财物保管。前者多为有偿保管,后者一般系无偿保管。即使在民事法律中保管的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事实上刑法上的“代办保管”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的可以理解为占有,但它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将其保管的他人的某种财而非法占有,就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办要受委托暂时保管他人的财物,都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应有之义。尽管学者们对“代为保管”含义的表述极不相同,也颇为混乱,但根本分歧只有一个,即“代为保管”是仅限于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保管,还是同时也包括行为人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财物?刑事犯罪律师网认为,后种见解应当得到赞同,即不管行为人是否经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主动委托而保管他人财物,均应视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中所说的“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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