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大学生之间的一起故意伤害罪个案分析--于增华律师
作者:于增华 发布时间:2016-02-23 15:32:56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据了解,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关某是某市一大学在校学生,两人系同学关系。案发前,两人与同学贾某等人合租在某市市某新区一小区内。
在合租期间,被告人韩某与关某、贾某因琐事引起不满并产生矛盾。2010年8月1日中午1时许,在合租房内,被告人韩某因琐事言语不合再次与关某、贾某发生激烈争吵,双方互不相让,关某随即上前推了被告人韩某胸口一下,被告人韩某便与关某扭打在一起,贾某则上前帮关某,继而三人打斗起来。
随后,感觉吃了亏的被告人韩某跑进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朝关某左手腕处砍了一刀,致关某左前臂皮肤及皮肤以下组织创伤,伤及神经、血管及肌腱。
2010年12月11日,经某市市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1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韩某到案,其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并及时支付了被害人关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关某曾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庭外经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韩某的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关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9万元(含此前已支付的1.9万余元),被害人关某表示对被告人韩某予以谅解。另据法院委托被告人韩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反馈,被告人韩某此前表现尚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故意伤害罪刑事律师认为,被告人韩某持刀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与被害人还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的发生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故可以对被告人韩某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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