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影视剧情 > 国内影视 > 正文

法律资讯

王的女人

 3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5-02 11:09:05
导读: 人们常说,帝王的后宫拥有三千佳丽。其实,三千佳丽不过是个虚数。应该说,帝王的后宫拥有多少后妃是有一整套宫廷制度的。那么按照制度,这些帝王的后宫究竟应该拥有多少嫔妃呢? 据《礼记·昏义》记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就是说皇帝有名有分的妃有一百二十一人,另外还有不...

古代嫔妃年过50岁就不能侍寝

 

人们常说,帝王的后宫拥有三千佳丽。其实,三千佳丽不过是个虚数。应该说,帝王的后宫拥有多少后妃是有一整套宫廷制度的。那么按照制度,这些帝王的后宫究竟应该拥有多少嫔妃呢?
  据《礼记·昏义》记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就是说皇帝有名有分的妃有一百二十一人,另外还有不计其数的宫女,随时可供皇帝“临幸”。后宫美女如云,都是为了侍候皇帝一个人。
  一夫多妻,妻妾成群,做帝王的怎么样才这么多娇妻美妾以及无数有如“板凳队员”的宫女们过性生活呢?也就是说,古代的帝王们是如何临幸、如何驾驭这后宫的三千佳丽的呢?
  宋代文人周密的《齐东野语》卷19《后夫人进御》中记有五代时期梁朝的国子博士崔灵恩的一套理论。乍一看,恍然大悟,原来如此!再一想,崔灵恩那套理论既不符合常理,又几乎没有可操作性,显然是一种理想化的设计。《后夫人进御》中说道:
  凡夫人进御之义,从后而下十五日遍。……其九嫔已下,皆九人而御,八十一人为九夕。世妇二十七人为三夕,九嫔人为一夕,夫人三人为一夕,凡十四夕。后当一夕,为十五夕。明十五日则后御,十六日则后复御……凡九嫔以下,女御上,未满五十者,悉皆进御,五十则止。后及夫人不入此例,五十犹御。故《内则》云:“妾年未满五十者,必与五日之御。”则知五十之妾,不得进御矣。
  虽然帝王们有权利跟所有后宫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是有义务与这一百二十一个嫔妃定期过性生活。按照梁朝这位崔博士的说法,皇帝要完成规定的任务实在不容易。八十一御妻,也称女御,分成九个晚上,每晚九个人。二十七世妇也是每晚九个,分为三天;九嫔是共享一天;三夫人也是共享一天,但毕竟共享此项权利,或者说是共尽义务的人数只有前面几个等级的三分之一了。只有“皇后”是一个人独享一晚。从初一轮到十五,从十六那天再开始新的一轮。
  但是,崔灵恩又提出初一和十五这两天不适合房事,那么排序就会出现问题,眼巴巴等在那天的无论是九个人还是一个人,难道就白等了不成?一个月轮两圈,如果不是每晚多人同时的话,一百二十一个人中的每个人一年也轮不上两三回,前提是皇帝还得一天不能得闲,极为勤勉公正。皇上累得可怜,后妃们闲得可怜!
  另外,除非到了“皇后”和“夫人”这个级别,五十岁以后就不能进御了,倒不是出于年老色衰的考虑。的确实红颜未老恩先断,色未衰皇帝也未必就喜欢。主要是女人五十岁左右到了更年期,绝经以后不排卵,不能生育。帝王的性生活大都是以生儿育女为目的
    不能生育就没必要让皇帝辛苦一番了。不过,还是有问题,如果帝王在即位之初或者即位之后某个时间把后宫这一百二十一个编制配齐了,除非死一个新补一个,不把其中某些废弃,那么这些女性是会陪着皇帝一起慢慢变老的,那就很可能出现这些大小嫔妃陆续进入五十岁。皇后和夫人在五十岁以上仍旧侍寝,那嫔妃以下的一百一十七人到了五十岁是否要用新人替补?如何选择这些替补?无论陆续换还是一起换,要想确保在编的一百二十一人总数不变,种种实际问题都不是想当然可以解决的。
  再说了,“后宫佳丽三千人”,其实唐玄宗的时候后宫有四万多美女呢!帝王们要是每天都照着崔博士给设计的这套规则,跟这一百多嫔妃轮了一圈又一圈,其他的宫女由该怎么办?
  实际上,皇帝打算跟哪个后妃、宫女发生性关系是很难受到“礼制”约束的,而且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当然还有所谓的“进御制度”之外的实际做法,最主要的是召幸和行幸两种。行幸的做法是像晋武帝司马炎在“羊车”内让嫔妃们陪侍,召幸就是皇帝把后宫里的嫔妃叫到自己的寝宫里侍寝。
  唐代诗人王建的《宫词》之四十五中就曾写道:“丛丛洗手绕金盆,旋拭红巾入殿门。众里遥抛新橘子,在前收得便承恩。”皇帝向宫女群中抛掷橘子,抢到的人便可以承欢,也就是说得到陪侍皇帝的赏赐。有点抛绣球点女人的意思。
  掷橘子选嫔妃也罢,抛绣球点女人也好,都不过是帝王们寻欢作乐的招数。有的宫廷受此启发建立了翻牌子侍寝制度。但由于事关帝王们的喜厌好恶,再加上帝王们手中握有无限权力,因而这种翻牌子侍寝制度有时候也是形同虚设。

古代嫔妃年过50岁就不能侍寝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