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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统计局 崔俊峰:基层统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2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河南省政府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6-03-14 17:39:27
导读: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统计调查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统计局为把好源头数据质量关,适时推出了以企业...

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统计调查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统计局为把好源头数据质量关,适时推出了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体系,其目的就是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推进统计法制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从近年的统计执法情况看,一些县市区不但没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工作,反而有下滑的趋势。对此,现结合自己的统计执法工作实践,就如何搞好统计执法检查这一问题谈几点浅显的思考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基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不顺,执法机构不健全。虽然各县(市、区)都建立了统计法规科(股),但执法人员太少,目前,多数县(市、区)统计机构只是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而且还多有兼职,兼而不专,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统计执法工作上。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机构,配备统计执法人员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得不到落实,既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还使得统计执法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与加强执法监督的要求格格不入。个别县(市、区)名义上成立了统计执法大队,实际上形同虚设。

(二)统计执法的外部环境不够理想,《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有的企业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法》的内容知之不多,了解不深,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普感陌生;虽然年年我们都在大张旗鼓地宣传《统计法》,但人们对《统计法》赋予统计人的法律权力还是缺乏了解,知之甚少,有的对统计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还存有抵触情绪,或是不屑一顾、甚至拒绝检查及不配合。

(三)认识问题,一些没有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或开展不好的县区,认为统计工作只要各项报表按时上报即可,对上级布置的统计执法大检查也只是被动地应付,有的县区统计局多年没有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更没有处罚过一起统计违法单位,统计执法几乎空白。对统计执法认识不足,对统计执法检查有畏难情绪。2.统计工作者对统计执法认识不足,对统计执法检查有畏难情绪。有的统计部门的同志尤其是领导同志也认为统计工作只要搞好数字汇总上报即可,对上级布置的统计执法大检查也只是被动地应付,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有的县市区统计局至今没有处罚一家统计违法企业,统计执法几乎空白。

(四)统计执法取证难。对于统计违法事实原则上要征得当事人及其领导签字盖章确认才能生效,但他们往往相互推诿,运用“拖”字解决;或干脆不认账,不理不睬;面对这些问题,执法人员往往处于很尴尬的状态。

(五)统计执法人员水平普遍偏低统计执法人员大多是兼职的,一心多用,无法专心钻研执法知识,执法水平难以有大的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缺失,人员年龄偏大。统计部门属于业务部门,长期以来,统计工作以业务为主,法规科室属于非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大多是非从事过专业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独立办案取证,过于依赖专业人员。此外统计集中执法检查大多时间在7、8月份,半年报之后,天气炎热,一天至少检查2-3家企业,劳动强度大,对身体素质要求较高。

(六)统计处罚阻力大。统计部门是“弱势”部门,手中无权无钱,一旦对某单位立案处罚,职权单位会直接向你施压,其他单位也会搬出领导、寻找关系说情求情;有的县市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碍于情面或受到其他阻力的干扰,最后进行处罚时出于对全盘工作的考虑,有时不得不违心地放弃处罚。

  二、对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的几点意见

 (一)健全完善统计执法机构。各级统计部门应健全统计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和人员。每个县(市、区)统计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3人。有条件的地区应该成立统计执法队。  

(二)提高统计执法水平是关键。要搞好统计执法工作,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这就要求统计执法人员要具备相当的执法水平,不但要熟读统计法律法规、熟知执法程序与各种手续,还要对各专业的业务运作(如报表上报时间、上报单位、上报渠道等)有一定的了解,还要掌握执法对象的最新情况(如单位的具体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哪一个环节都不允许出现丝毫差错,否则会功亏一篑。

(三)大力宣传《统计法》,营造统计执法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基础。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也要有针对性,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执行统计法律的典型,同时也要适当曝光一些违反统计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以示警示。宣传统计法律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举办学习班、发放学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有奖征文、街头宣传等等,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统计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人们统计法制意识,形成统计执法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基础工作是前提。统计执法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以法治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各种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就必须把各单位统计活动的“一举一动”记录在案,并要取得统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确认。建立完善统计报表送达回证制度、统计报表催报单、统计检查查询书、年报会议登记备案制度,日常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登记备案制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登记等法律文书和制度,做到统计执法时有理有据。

(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培养统计执法骨干力量是有效手段。要紧紧依靠专业,根据力量参差不齐的现状,采取一盘棋的策略,有意识发现培养一批执法主力军,要聘请审计、税务稽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专家传授真经,使人人具备真才实学,成为查帐高手,提高自身素质,不但能够查处一些简单的案件,对一些复杂的问题也能够查出来,对复杂的案件也能应付自如。当哪个县市区有要求时,则集中力量打攻坚战,并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要紧跟客观形势的新变化,不断拓宽统计执法领域。要做到大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形成执法检查的经常化、制度化。

(六)法情结合,裁量适当。统计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是纠正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在进行统计执法时,首先是要做到严格执法,但要严而适当,严而有度,要让对方可以接受为基准,充分体现我们统计人的人情味,如果一味求严,不但达不到处罚教育之目的,反而会弄僵各方面的关系,对统计工作开展不利。对那些因工作一时疏忽或者对统计方法制度不理解而出错,违法性质不太严重,认错态度好,纠错及时,偶犯错误的违法单位,做出的处罚决定要尽量地轻,这样既有利于我们对案件的执结,也达到了处罚教育之目的,同时也体现了我们重于教育轻于处罚之宗旨,让他们有舒畅的心情来继续做好统计工作。

(七)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统计执法新路。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切实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针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统计执法新方法、新路子,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促进统计环境不断优化。一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市、县区统计局要着力改变统计执法势单力薄、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劣势,借助同级人大、纪检监部门的力量和支持,推动和形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以此提高统计执法的震慑力和影响力。二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加强同工商、金融等部门的配合,建立统计诚信评价体系,实行统计违法“黑名单”制,增大违法成本。对少数有法不依、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促使调查对象不愿违法、不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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