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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开始实施

 2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河南省政府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6-05-06 9:34:58
导读: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即日起,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率先出台实施《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严惩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办法》将失信行为分为贷款失信行为、提取失信行为、缴存...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即日起,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率先出台实施《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严惩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办法》将失信行为分为贷款失信行为、提取失信行为、缴存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四种。其中,贷款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缴存失信行为包括: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自主缴存户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得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失信行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失信行为。 

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个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其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发现后拒绝退还贷款本息的;超出10日退还贷款本息的;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6期以上(含6期)的;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催收未及时还款被起诉的;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查发现后,提取人拒不全额退回的,或超出10日退还的;1年内出现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对严重的个人失信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录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立即全部收回贷款本息;书面通知失信个人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含冲还贷)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部门诚信系统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办法》还对单位失信行为的等级划分、惩戒方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如果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未缴存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50%以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拒不建缴或停缴、少缴,将被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列为重点稽核和执法检查的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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