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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专门规定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1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河南省政府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6-07-01 9:31:35
导读: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加强法治规划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前,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洛阳市城乡规划...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加强法治规划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前,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洛阳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用制度加强城乡规划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规范管理。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共十五条。《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为:(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四)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规定》强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局属执法机构应当将起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后,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规定》还对违反备案审查规定的三种情形作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局给予处分:(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文书的;(二)对市政府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三)拒不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导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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