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影视剧情 > 国内影视 > 正文

法律资讯

金星再手撕范冰冰 只顾圈钱没有演技 永远只是小金锁 金星撕范冰冰始末

 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易娱乐  发布时间:2016-11-05 10:08:50
导读: 11月5日报道 由米未传媒和腾讯视频联合出品的《饭局的诱惑》将于本周日上线,“八卦之母”金星和她的搞怪搭档沈南来势汹汹,公然在节目中手撕各路明星,金星再次点名吐槽范冰冰演技差,甚至放言范冰冰如果只接广告的话就“永远只是个小金锁”。 金星再撕范冰冰 金星三度手撕范冰冰 两人握手拥抱都是假? “手撕女...

  11月5日报道 由米未传媒和腾讯视频联合出品的《饭局的诱惑》将于本周日上线,“八卦之母”金星和她的搞怪搭档沈南来势汹汹,公然在节目中手撕各路明星,金星再次点名吐槽范冰冰演技差,甚至放言范冰冰如果只接广告的话就“永远只是个小金锁”。

 金星再撕范冰冰

  金星三度手撕范冰冰 两人握手拥抱都是假?

  “手撕女王”金星与范冰冰的恩怨由来已久,先是金星在节目中炮轰范冰冰没有代表作,只会接广告和炒作,还在微博称呼范冰冰为“某毯星”大骂其粉丝,范冰冰“闺蜜”陈励志在微博反击金星除了性别和舌头以外无代表作,引发了金星粉丝也加入战局。但在两人的“亲友团”撕得如火如荼时,金星最后却站出来,表示范冰冰的助理已电话联系过她,并接受了自己提出的善意建议,还投出橄榄枝表示有合作意向。两人更是在颁奖典礼握手拥抱,范冰冰还公开表示一定会去《金星秀》坐红沙发,这场“手撕大战”才算落下帷幕。

  然而此次在《饭局》,金星手撕火力全开,三度向范爷演技“开火”,大方承认当时手撕范冰冰就是认为对方演技太差,还说范冰冰“广告接再多也只能是个小金锁”。尺度之大另搭档沈南提心吊胆急求饶,“哭诉”跟着金星上节目太不好混。火药味这么浓,难道金星与范冰冰的恩怨并未平息?

  “手撕”只因期望高 骂战全因粉丝玻璃心

  对于自己的大尺度“炮轰”行为,金星在《饭局》中解释自己是就事论事,不攻击任何人的人格。在她看来,范冰冰现在已经不是当初的小明星,而是一个“大腕儿”,需要选择更有力量的角色和创造新的代表作,而不是固步自封,只接广告,“永远只当个小金锁”。当年她在《金星秀》中的直言只是中肯的心里话,两人那时候还未曾谋面,只是就事论事,后来的“手撕大战”不过是粉丝太过玻璃心。

  除了再次“手撕”范爷,金星在《饭局》还披露了更多明星的八卦猛料,自封“八卦之母”“娱乐圈的活化石”,尺度之大连马东也汗颜不止,好几次不得不转移话题,险些接不住梗。狼人杀环节中,金星也展现出了超乎常人的敏锐直觉,表现可圈可点。沈南则延续了自己的鬼马风格,演技爆棚,生存力极强。最终谁会是这场凶险《饭局》的最大赢家?更多精彩敬请期待每周日晚八点在腾讯视频点播上线、每周六晚在斗鱼直播的《饭局的诱惑》!

  早先,金星评范冰冰,与范冰冰粉丝在网上掀起骂战。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但金星依然本性不改再称范冰冰属于狐狸精风格的,有了一定积累成精了。虽然金星再评范冰冰并无恶意,但范冰冰粉丝却依然无法忍受称金星在哗众取宠,踩着明星上位。

  金星曾在自己的脱口秀节目中谈到范冰冰,称她没一部属于自己的代表作,与粉丝掀起骂战。近日做客某节目,金星再评范冰冰:“冰冰属于狐狸精风格的。”不过她立即否认自己说的“狐狸精”是贬义词,“一定有经历的积累才能成精的。”

  单纯谈论范冰冰的相貌,金星说,“无可挑剔,这个女人谁敢碰啊,看就可以了嘛。”

  在谈到上次评价范冰冰没有代表作一事,金星说,“冰冰一点问题没有,关键是粉丝们玻璃心。”随后,金星又再次评价范冰冰,“她是性情中人,能在圈里滚打这么多年,什么鬼没见过”,“都是五百年小妖,谁在乎谁呀。”!

  金星再评范冰冰,网友评论两极分化:

  @ture-performed:金星确实敢讲真活, 而且语言幽默、犀利富有哲理和正义感。好样的!顶你!

  @__喋喋兜里的小糖块儿:范冰冰都没理你拜托你别拉着人家炒作了.@潘金烟:金星老师,我咋这么喜欢你呢?

  @betterme7018:以前觉得金星性格好说话直虽毒但再理,自从酸黄晓明结婚事件我觉得她在哗众取宠。

  @Cynthia_Wa:金姐近两年踩别人上位尝到甜头了啊,炒的有点烦了。

  @ture-performed:狐狸精不是贬义词,能被‘’骂‘’狐狸精的没几个人,说明范冰冰确实迷人可爱。

  @826257003:说实话,我觉得金星老师说的都是大实话,而且是客气的给范台阶下的大实话!因为想到范,除了想起她的绯闻,真的想不起来她有什么有代表性的作品,范虽然是圈中大富婆,可这些并不能代表她是一个值得大家敬重的艺人!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