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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胡伟长期辱骂河南人被起诉 胡伟辱骂河南人言论 非著名主持人胡伟个人资料

 2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11-16 18:00:50
导读: 近日,自称“获得CCTV第八届小金话筒全国电视主持人大奖赛金奖”的“非着名主持人”胡伟,在其新浪微博中频频借助热点事件,不断对河南人进行语言攻击,引发社会广泛议论。今天,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郑州市民井长水起诉“非着名主持人”胡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符合起诉条件,并正式立...

  近日,自称“获得CCTV第八届小金话筒全国电视主持人大奖赛金奖”的“非着名主持人”胡伟,在其新浪微博中频频借助热点事件,不断对河南人进行语言攻击,引发社会广泛议论。今天,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郑州市民井长水起诉“非着名主持人”胡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符合起诉条件,并正式立案。

  14日,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了解,金水法院已前往胡伟老家吉林省东辽县直接送达传票,但未见到胡伟本人,仅见到胡伟父母,且其父母拒绝签字。由于其屡次在微博上发出针对河南人的不当言论,掀起污浊的网络骂战。

  8月31日,在河南居住30年的市民井长水一纸诉状将胡伟告上金水区人民法院。

胡伟辱骂河南人言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停止发表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的相关言论;

  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大河报、新浪网等国家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1000元;

  4、 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

胡伟辱骂河南人言论  

  因网络骂战而成为被告,这样的案例并不多见。但胡伟这次就遇到了“爱较真的”,躲闪无益,不如及早正面面对。

  没有见到胡伟本人,其父母又拒绝签字,那这张传票“算不算”送达?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朝辉介绍,按法律规定诉讼文书可以送达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字可以拍照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方式,属于强制送达。

  “胡伟骂人案”进展时间轴

  1、2012年起,胡伟注册使用新浪微博“胡伟Hovi”,拥有数万名粉丝,自称从事主持行业,自2016年4月起,被告胡伟屡次在微博中发布不当言论,辱骂河南人。

  2、8月31日,市民井长水将胡伟告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3、9月6日,大河报记者获悉,法院已正式立案。9月7日,本报A11版以《微博上屡骂河南人胡伟被告了》为题报道此事;

  4、10月中旬,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就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做出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

  5、10月26日,金水法院前往胡伟老家直接送达。

    中央政法委评论胡伟骂人案

  9月8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声音版头条刊发法制日报河南记者站站长张亮同志的评论。对井长水诉胡伟案的法律问题做了有关分析。本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希望广大法律工作者多多参与讨论。

  地域攻击立案具有突破性

  胡伟骂河南人被诉一案已在河南省金水区法院立案。本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本案郑州金水区法院处置较为慎重,没有直接立案而是先接收起诉材料,七日临近期限届满才决定立案。从法律上讲,立案就意味着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即有明确的原告被告、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

  本案能顺利立案,首先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战果之一。立案登记制是指在立案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便应予立案。这对于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意义重大。

  本案确实很多争议,包括是否应予以立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等,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这些应属实质审查的内容是留给法院庭审来解决的。

  虽然立案并不意味着原告的最终胜诉,但也并不意味着法院要屈从于道德审判或舆论审判。但是这仍然是一个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举动。

  第一,最现实的假设是,即便存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如果一亿河南人每人都去做原告,在河南的160余县区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该如何应对?因此,法院用足了七天的时间来充分的考虑和论证,最终决定立案不能不说是一创举。

  第二,第二娱乐圈靠骂人、揭丑、造谣等博取眼球的屡见不鲜。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大多未能进入法律程序。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隔空骂战,骂人者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对不良炒作者的放纵,也助长了娱乐圈的恶劣风气。

  因此,金水区法院决定立案是对不良艺人的当头棒喝,有利于实现用法律手段改良当前的社会风气。

  本案还有一焦点争论便是本案是否属公益诉讼,井长水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对此应当如此认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为了节约司法成本,遏制诉讼泛滥,对提起主体作出了限定,即只有“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才可以起诉。立法初衷很好,但是现实中往往遭遇遭诸多的困境。如环境污染、公益受损、“机关和团体”不作为怎么办?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反观井长水诉讼胡伟案,笔者认为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不应适用公益诉讼的有关主体资格条件的限制。

  首先,胡伟无端谩骂羞辱河南人的事实客观存在,其次井长水是一个河南人,在他平时有关业务和交流中,由于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带来了心理和物质的双重损失,再者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虽然有人将井长水起诉胡伟解读为河南人争一口气,挽回河南人的声誉。但这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仅包含“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该条款作出扩张解释。因此有关侵犯集体名誉权案是否受限于公益诉讼条款值得商榷。

  因此,笔者主张把本案当成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案处理,没有必要扣上“公益诉讼”的帽子。至于如果河南人都到法院起诉该怎么办?这属于技术的问题,相信河南法院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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