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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私募市场正在被抬出水面。近日,私募基金顶层监管政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胎动”频繁,它将给私募基金机构和投资人带来哪些影响?
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管理人与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管法规也有了完善的必要性。12月3日消息称,基金业协会的《条例》正在调研制定当中,并将尽快成文颁布。
此前已经出台了一些私募基金的监管法规。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印发,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就此正式划归证监会。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统一确立私募基金备案制,业内实行自律管理。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最近的则是,2015年11月2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了行业的自律监管框架,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
股灾爆发后,监管层认识到私募基金行业的诸多问题并实施整顿。2015年9月份,证监会发布《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答疑》,认定证券类信托的“投资顾问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等现象为违规,列入清理范畴。在此之前,《基金法》修订版虽已允许私募基金可以直接开设账户,但“通道+投顾”的模式仍普遍盛行,除了历史惯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个法律架构让一些非法私募拥有逃责便利。
鉴于私募基金行业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理顺市场和监管的关系是必要的。以备案为例,目前私募基金的备案实行募集事后报备。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没有备案函的私募无法以基金名义在中证登开户,后续的定增、IPO和新三板尽调等运作都会受到影响。
但若将取得备案函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前置条件,就需要监管层明确各个相应层级的法规。同时,对于备案资格也应予以明确,避免各种自由裁量权。这需要从源头上理清基金业协会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监管权限。
另一个现实情况是,实行产品备案逐一核查的方式,对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是一个很大挑战。目前市场上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已经上万,更加高效的监管办法是采用备案制,建立备查存档,加大事中监测事后查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从严查处。
然而,现有《基金法》框架下的备案制未能起到实际监管作用。包括此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的泽熙、伊士顿等私募基金都顺利通过了备案,说明监管效果被打了折扣。
因此,新的《条例》应淡化对事前的形式化审查,阻止监管套利;侧重对实质性问题和事中事后的抽查,确立监管的长期化思路。
虽然对政策方向的激烈讨论还在继续,但未来对私募基金的各项规范审核只会越来越严格。私募基金将开始真正进入“监管的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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