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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怪我 许薇]不要抢我的怪txt_徐庆全:我眼中的孙大午

 62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10 9:29:12

许薇《请不要怪我》视听版


精彩内容: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你的丑陋/代表着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是你忠实的儿子/你可以任意折磨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理解你/你可以不理解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我愿意你十全十美/因为你就是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不能改变/我就是我

这是河北省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在2008年8月做成的一首诗。当年9月,我和王建勋一起到他的“大午温泉城”采访,酒风浩荡之时,这个易水河畔的刚烈汉子用豪迈与悲怆的口吻朗诵的。

王建勋记下了当时的场景:“其时,站得笔管条直的身躯微微发颤,两只大手紧紧按住桌沿儿,脸向上翘,被血色涨得通红,眼眶中的泪逐渐盈余,又顺颊而下,吧嗒吧嗒地砸在塑料桌面上。他旁若无人地尽量发泄着自己胸中长期郁结的愤懑,声荡四壁,干云裂帛。此情此景,正应了那句老话:‘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

诗言志。让孙大午以诗说“意见”,是因为我们的话题是从2003年的那场官司开始的;而正是这场官司,让孙大午从“非典型”而成为典型的。

1000只鸡起家的“非典型”企业

现今,在梳理改革开放过程中私营企业的发展脉络时,曾任中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的保育钧认为,私营企业是“看”出来的。由个体户开始而慢慢成长的私营企业,实际上一直意识形态阴影的笼罩之下:雇工问题触动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神经,因而有了可笑的“七上八下”——雇7个是社会主义的,可以;雇8个就是资本主义,不可以——的争论。对于这场争论,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伤害了社会主义吗?”

邓小平充满智慧的“再看”,“看”出了中国私营企业的前景;在贫瘠的徐水县郎五庄成长的孙大午,也“看”出了搞农民企业的“钱途”。

1985年,当时还是银行职员、吃着“国家粮”的孙大午,组织5户农民成立一家养猪场和饲料厂。每户入股金2000块钱,1万块钱为本。本金不够,他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又贷款2万块钱。可是出师不利,当年就赔了1万6;第二年就本利都赔上,厂子濒临倒闭,散伙成趋势。

孙大午有担当。他退还4户人的入股钱,独自承担亏损。其后,孙大午辅佐,夫人刘会茹独自经营。本少,只能够养1000只鸡,就靠这1000只鸡滚动。滚动到1988年,这个厂子已经有资产上百万、七八十个工人的规模了。

1989年,孙大午辞去公职,专心当大午饲料厂的厂长。又10多年,到2003年,孙大午成为一个拥有十几个企业、近2000名职工,一所3000名师生的大午中学,总资产2.3亿元的大午庄园的主人。

1985年,孙大午起家时,“傻子瓜子”年广久已成为“风向标”,私营企业已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孙大午只是这股大潮中的一粟,因而他的经营之路不具典型性;从1985年到2003年,18年,孙大午虽然取得了2.3亿的成绩,并成为河北省响当当的农民企业家,但放在全国来看,与他同时起家的企业家取得23亿的成绩的不在少数,他的2.3亿也同样不具有典型性。但当2003年他成为“非法集资”案的被告时,他的“非典型”之路终结,“被典型”了。

孙大午的“被典型”

2003年5月27日,孙大午接到通知,新任的徐水县委书记要请饭。当他赶到鸿雁大酒店时,却只有便衣和警察。孙大午被捕,随后被投入死刑犯牢房。157天后,2003年10月30日,孙大午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11月1日,孙大午终获自由;11日,“孙大午案”一审判决10天后,因事先与法院达成协定,孙大午放弃上诉,“判三缓四”的“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

11月4日,徐水县县委书记率县长、县政法委书记、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行行长等一干人宴请孙大午。这位县委书记的祝酒辞是:“……大午,给你提三点希望:第一点,希望你正确对待这次对你的诉讼;第二点,希望你正确对待参加诉讼的这些人和单位,今天告你的人、抓你的人、批捕你的人、判你的人都来了……第三,希望你回来以后继续把企业搞好,少接触媒体。你接触媒体,你说你有罪,个人形象不好;你说你无罪,政府形象不好。”

县委书记何以如此忌惮新闻媒体,是因为正是新闻媒体的力量,让他感觉到抓了孙大午竟然在徐水捅了马蜂窝。

(一家农村起家的私营企业的发展,其典型性就是与来自各个方面的各种刁难、非议、甚至是强占、抢占进行各种抗争。大午在这方面毫不妥协。在G18高速修建时,他企业被挤压。他举着材料对我们说,我可以抗争吗?这张图片为我拍摄,题图来自网络)

从2003年5月27日上午孙大午被捕开始,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学术界各方人士纷纷不平则鸣,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奋起声援。众多国内外新闻机构先后涌进大午集团,把现场抓到的第一手新闻素材编发出去,传遍全球。11月11日,就在孙大午“判三缓四”的“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这天,香港凤凰卫视的曾子墨跑到大午庄园来对孙大午进行采访,随后制作的两集节目《逃出囹圄的孙大午》在该台播出后,社会反响更加强烈。

这些平面和立体媒介的强烈关注,仗义执言,其立场和倾向自然与徐水县当局不同。孙大午的出狱,也与新闻媒体的关注不无关系。这位县委书记在“孙大午案”的社会较量中,一定切身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他在压惊宴上口出此言,是因为是他让“非典型”的孙大午成为公众视线中的“典型”人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03)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中,给孙大午和大午集团坐实的罪名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人民银行徐水县支行徐银移字(2003)第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中,提请徐水县公安局对大午集团“依法立案侦查”的也是同样的罪名——“我支行初步认定该公司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孙大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怎么被按在头上的?

自孙大午与其他4户吃过散伙饭后,孙大午再没有从国有金融机构贷过一分钱,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逐步发展所必备的本金和流动资金,都是靠企业自己筹措和自我滚动积聚起来的。

在这种“自我滚动”中,有一种互惠互利的方式。如饲料公司必需的原料玉米,国家收购价是每斤7毛钱,大午集团却以每斤8毛钱的高价计收。对一些不急等现金用的农民,大午集团便以借或存的形式记账,一定期限后连本带息一起偿还,偿还的年息是4.5厘,而同期央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年息是2.2厘。大午集团的职工都是本乡本土的农民,他们的家庭收入主要就靠工资和土里刨食卖点粮。大午集团的玉米收购价和借款年息都高于国家牌价,职工和他们的家属当然愿意把玉米或玉米款借或存入大午集团了。非大午集团职工的周边村民闻知这个好消息,也自愿踊跃参与。孙大午企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链”,就这样循环滚动起来了。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要保持资金链不断裂,孙大午和他的企业靠的是什么?答案只有一个,长期形成的牢固信誉。

如此两全其美的互惠互利方式,却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大午怎么也想不通。他说:“在监狱的时候,新华社的黄全权采访过我,说抓我进来的罪名是“非法集资”,这我不同意。首先要问一句,对我们这样的农村私营企业,有“合法”集资渠道吗?我们分析过,正常的渠道我们确实走不通,风险也太大,比如说(我们的)千亩葡萄园,市县都立了项,也给批了600万元贷款额度,但是,办了三年,就是办不下来,用了上万块钱公关,就是到不了位,后来一些知道底细的市领导给我点透了,这件事不可能办下来,因为必须要有10%—15%的回扣,我不是坚决不给,但得有个适量,可是如果不这样做,就贷不到款,我不敢这么做,而且做这些事非得我自己出面,可我又做不来。眼下只有两类企业能贷出款,一是领导树立的样板工程;另一类就是“用钱借贷”、“送礼回扣”,所以有的企业拿出甚至50%的回扣去贷款。这类贷款一旦贷出来,还可能再还吗?中央应当看到为什么下面贷款损失这么大,无法追究。根子在管理体制。因为有部门垄断,就不可能从根子上解决这个问题。”

孙大午应该想不通,因为有法律依据。徐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大午集团“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罪名,与法律也相抵触。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六条明言:“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具体明确了这个“4倍说”:“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从徐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大午集团财务部门与大午集团职工及周边村民签订的1627单“借款凭证”和“借据”中,大部分利率都是央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没有超过2倍的。可在徐水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前引的徐水法院判决书中,都在“高于”两字后面不约而同地避开具体倍数!

模糊具体倍数,徐水县执法机关判孙大午和他的企业就“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疑似有了法律依据。在我国现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饶有意味的是,主诉“孙大午案”的徐水县女检察长,曾经“荣获”过全国十大杰出检察长的称号!而孙大午竟然在她的“模糊”中成了罪犯。

还有一个饶有意味的事实是,2003年“孙大午案”案发后至今的8年,大午集团的职工和四邻八村的人还在继续维持大午集团的“资金链”:他们的钱依然兴致勃勃地交给大午。徐水县委人民法院代表的法律尊严,竟然在农民的眼里一钱不值。

从2003年至今,12年过去了,大午集团资产已过20多亿。虽然在中国当下的企业排名中仍然不具“典型性”,但大午依然是媒体关注度最高的企业家之一。因为他的企业的发展之路,在当下依然不失其“典型性”。

文章来自 徐庆全 八十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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