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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借了别人7万多元,借钱不久后刘女士就和前夫离婚了,离婚协议里约好了由前夫承担所有债务 。没想到,一直没还钱的前夫被人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李女士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系其前夫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两人的共同债务 ,刘女士被判还钱,但可向前夫追偿。
近日,刘女士被卷入一场麻烦,她被人告上法院,要求她还钱。说起这件事,刘女士也是诸多不解,自己已经和前夫离婚了,而且离婚的时候明明约定得一清二楚,所有债务由前夫承担。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上,写得清清楚楚“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那么这个经民政局登记盖章的离婚协议内容,难道没有合法效力了吗?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应该从两年前说起。
离婚后女子收到起诉书
两年前,刘女士和前夫还未离婚。就在2013年1月,前夫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张先生借了7万元钱。同时约定按年息10%计息。据了解,刘女士前夫和张先生约定两年后还钱。转眼两年过去了,在2015年1月份,张先生向刘女士前夫索要借款,但刘女士前夫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一直没有还钱。于是,张先生把刘女士和其前夫两人一块告上了法院。刘女士在法庭上辩称,我们已经离婚了啊,而且离婚的时候协议上约定的债务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而且当时前夫向张先生借过钱,但借了多少自己都想不清楚了。现在怎么张先生把女方也告了呢?刘女士应该还钱吗?
借款用于前夫生意并赔光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先生和刘女士前夫是朋友关系,2013年张先生借给刘女士前夫现金7万元,并约定按照年息10%计息,同时刘女士前夫还写了借条一份。而法院审理查明,这笔借款,张先生并没有和刘女士前夫约定为个人债务。刘女士前夫借的这笔钱用于生意上的周转资金,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刘女士前夫下落不明,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先生和刘女士前夫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这笔借款形成于刘女士和前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女士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刘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系其前夫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虽然刘女士和前夫在登记离婚时特别约定“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但这一约定显然对外不能对抗原告,故被告刘女士仍应当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女士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前夫存追偿。
无法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
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点评,夫妻双方无论谁借款,只要用于双方家庭共同生活 ,那么应属于共同债务。无论妻子还是丈夫借款,出借方均可向他们双方索要。但问题关键是,如果夫妻双方能证明这个借款是个人债务,比如丈夫借钱,妻子出具证明证明没见过这笔钱,而且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这个借款就可以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此外,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上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但是这个约定不能对抗债主,换句话说,夫妻共同的债务必须要还,至于两口子离婚后内部怎么协商的,属于两个人的事情,钱还是要还给张先生,刘女士还完钱之后,可以向前夫追偿。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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