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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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实习生王靖豪 2012年风靡珠海的“哈斯根金融集团”,后被认定为传销组织,主犯胡某某于2013年被抓。记者获悉,胡某某一审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10万元。但近日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却推翻了之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认定,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也改为4年。
“充一万美元,送一万美元”
2012年风噪一时的“哈斯根金融集团”在珠海卷起了一阵“传销风”,该集团在珠海的“活跃分子”胡某某通过自己的朋友和同事大肆推广“哈斯根集团”的交易账号,号称“哈斯根集团”为境外合法金融机构,投资者投入1万美元可取得一个网上交易会员账号,然后再送1万美元作为优惠,还声称可以采用智能软件自动交易,稳赚不赔。
在2012年3月至9月的短暂“蜜月期”中,胡某某表示,参与者只需要把钱存到“哈斯根”的账户里获得一个账号,然后就可以等着拿利润,投资者可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取得“管理奖”、“对碰奖”。“管理奖”是每介绍一名投资者加入可提成10%,“对碰奖”是介绍两人加入,并将该两名新会员按左右放在自己两边的下线区域可提成10%。以胡某某为首的团队,一直发展到了四十余名下线,总投入达到了五百多万元人民币,这些钱都是以直接打入和委托胡某某打入的方式进入到了“哈斯根”在大陆的三个账户中,而胡某某也从中获得了十万余元开拓市场的提成。
2012年10月,“哈斯根”的网站忽然不能登录,并且改名为“飞尼斯集团”,投资者网上投资积分均无法结转返还,高层人员均失去联系,投资者无法取回投资款。2013年3月,胡某某被几个下线投资者扭送到了珠海市公安局。“哈斯根”跨国骗局才浮出水面。
刑期由6年改为4年
2013年12月3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胡某某随后提起上诉。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投资者缴纳的并非“入门费”,而是为了在该项目网站上开通一个会员账户,实际上大多数投资者都陆续投资了不止一个账户,并且获得收益。而且该项目不具备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核心特征,虽然项目鼓励投资者去开拓市场,并设置了“管理奖”和“对碰奖”,有一定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色彩,但这只是项目拉拢更多人前来投资、大范围吸收资金的促销手段,很多被害人也正是看到投资返利前景乐观才追加投资或者介绍亲友投资,甚至有的被害人只单纯投资并不发展人员加入也一样获得了投资返利。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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