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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红豆论坛]广西来宾红豆论坛_让法律为好心人保驾护航

 74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26 11: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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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5月5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上演现实版“扶不扶”事件后,9月16日我市街头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被扶者逼得扶人者在微信、红豆来宾论坛到处发帖寻找证人证据,最后找到监控视频自证清白,被扶者只好道歉了事。事情虽然已过去,但近期在网上引发热议的安徽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让“扶不扶”魔咒反复刺激着人们脆弱的神经,“扶老人被讹”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笔者认为,“扶人就要自证清白”实在是一大误解。从法律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被扶者觉得扶人者是肇事方,就应举证是扶人者造成的损害;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扶者有证据证明扶人者是肇事方,但扶人者认为老人的受伤与自己没有关系,这时扶人者必须就自己提出的该项主张举证。只有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扶人者不能证明老人的受伤与己无关,才须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发生双方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或者没有直接证据认定扶人者侵权事实的时候,法官有可能会引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所谓的“公平责任”判决扶人者支付部分医疗费来息事宁人。如果以这样的“和稀泥”方式判决这类案件,表面上压缩了诉讼成本,提升结案效率,但实质上却损害了公义,让司法公正变成一团糨糊,堆高了行善风险和人们的“看客心理”,产生了严重的“道德后遗症”:老人摔倒了,怕被讹,大家要么绕路,要么面面相觑,要么视而不见,无人敢扶。因此,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应援引《民法通则》第132条而作出由扶人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应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和“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扶人者无责任。

笔者建议,如果再发生“扶人事件”,应举起法律武器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媒体首先应该着力做的,不是帮扶人者“全民寻找目击证人证据”,那只会扩大“扶人就要自证清白”的误解,而是引导双方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必要的话,政府可以为扶人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如果一方在法律渠道之外搞“纠缠”,可以向警方申诉依法处置。如果确实有证据显示存在恶意敲诈勒索救人者,就应该依法追究敲诈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让社会正气抬头,从而保护道德的行为不受侵害,让善良的人安心施救而不遭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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