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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韩影宫]南宁江南区政府_南宁江南区四十二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判已生效

 58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1-26 9:35:29

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政府欺压百姓非法强制拆民居


精彩内容:

2015年2月11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吴其迅等四十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5年9月25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

被告人吴其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被告人张春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汪小东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范晓龙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被告人廖源君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被告人杜文洲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被告人武月琴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被告人付东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被告人王爱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张凤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范新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张光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付东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付芝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唐建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尚春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陈朝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毕向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詹小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武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刘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陈正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曹慧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李松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被告人李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德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杨雪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尚春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被告人李新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被告人陈彦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吕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王保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王秀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汪利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梁胜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蒋志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马吉福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马小琴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范一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张秋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江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吴其迅等四十二名被告人以“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四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被告人均在同一传销体系中,系共同犯罪。其中,吴其迅、张春英、汪小东、范晓龙、廖源君、杜文洲、武月琴、付东梅、王爱军均系情节严重。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本案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在犯罪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吴其迅、张春英、汪小东、范晓龙、廖源君、杜文洲、武月琴、付东梅、王爱军、张凤珠、范新华、张光荣、付东宁、付芝玉、唐建容、尚春武、陈朝阳、毕向群、詹小平、武斌、刘慧、曹慧萍、李松柏、李君、王德已、杨雪梅、尚春文、陈彦廷、吕武、刘军、王保成、王秀琴、梁胜翠、蒋志香、马吉福、马小琴、范一平、张秋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正杰、李雯、李新军、汪利力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上诉期内,被告人吴其迅、张春英、汪小东、唐建荣、尚春武、刘慧、范晓龙等人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吴其迅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准许上诉人范晓龙等人撤回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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