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中院驳回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申诉
新华视讯4月29日综合报道,记者29日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4月26日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 11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0 年零 6 个月,罚金 1 万元。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后河南新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闫啸天之父闫爱民不服,并以 " 闫啸天无犯罪预谋、无犯罪动机,主观上不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 16 只证据不足,鉴定结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量刑过重 " 等为由,向新乡中院提起申诉,被新乡中院驳回。
家属曾向检方自首称行贿办案人员
在再审请求被驳回后,今年 5 月 10 日下午,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主动到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称他们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行贿。
对于自己什么时间向何人行贿,行贿的原因和金额等问题,闫爱民说,自从 2014 年他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王不井曾经多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送钱、购物卡,数额从数万到几百,这些钱是他跟王不井两家一起凑起来的,总次数大概有 9 次。
闫爱民认为,法院认定的掏鸟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与事实并不相符。办案人员甚至都没到过案发现场。掏鸟的数量家属也有意见,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 12 只燕隼,逃走 1 只,死亡 1 只,剩余 10 只,有 7 只卖到郑州,1 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 2 只卖到洛阳。但闫爱民和代理律师在掏鸟现场找到了多位现场人士,并一一询问,现场人士说闫啸天掏鸟的数量是 6-7 只,并不是 16 只。
此外,家属还认为此案中办案人员有钓鱼执法的嫌疑。闫爱民说,辉县森林公安的两个民警 2014 年 7 月 20 日到 7 月 28 日多次打电话给闫啸天,让他掏鸟并购买,这些闫啸天的通话记录都是可以证明的," 如果他们不买鸟,我的孩子怎么会去掏?这种钓鱼执法的方式已经明显违法了。" 针对媒体报道中涉及此案的问题,今年 7 月,新乡市委政法委责成辉县市委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对反映出的问题展开全面深入调查。一旦发现办案干警有违纪违法问题,绝不姑息。
新乡检察院: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此后,闫爱民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书中,闫爱民称,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有新的证人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燕隼的数量确有错误,足以改变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而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 本案的关键是燕隼的数量,到底掏了多少只燕隼,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申诉人目前有很多证据证明没有掏那么多燕隼,办案机关不予以采信;再者就是出售十只燕隼及死一只飞走一只的证据不足。" 闫啸天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
9 月 26 日,新乡市检察院作出申诉审查结果,新乡市检察院认为,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对于这个结果,闫爱民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下一步将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我会按照法律程序一直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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