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① 专利权人 | 姓名或名称 | 电话 | ||||||||
邮政编码 | 地址 | |||||||||
②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 | ||||||||
邮政编码 | 地址 | |||||||||
③ 专利代理机构 | 名称 | 代码 | ||||||||
地址 | ||||||||||
邮编 | 电话 | |||||||||
代理人姓名 | 执业证号 | |||||||||
④根据修改前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对下述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检索报告: |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年 月 日 | |||||||||
申请日 年 月 日 | 优先权日 年 月 日 | |||||||||
实用新型名称: | ||||||||||
法 律 状 态 | 专利权有效 | |||||||||
无效宣告 授权后,经 年 月 日作出的 撤销 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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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后,于 年 月 日终止。 | ||||||||||
⑤附件清单 无效宣告或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 专利代理委托书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名称: ,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 ||||||||||
⑥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⑦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 意 事 项
一、第①、②、③、④、⑤、⑥栏由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第⑦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针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专利检索报告。
三、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人是单位的,第⑥栏中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四、第①栏的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的填写为第一专利权人,填写的邮政编码、地址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一致。
五、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六、每项请求只限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起行政诉讼。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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