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住所: 邮政编码: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乙方为 (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人民币借款业务而将要(及/或已... |
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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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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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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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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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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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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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名词释义:本合同下列词语,除非特别说明,其释义如下: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有效期间,指债务人可以提出支用借款申请的时间段。
借款额度,指在有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根据保证人设定的最高可用借款额度。本合同中所称“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或其计算方法,系为方便债务人估算申请借款的可能性而设计的;约定的“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不构成债权人必然的放款义务。债务人使用“借款额度”或“可用借款额度”的申请只有经过债权人审查并书面同意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方构成债权人的放款义务。
循环使用,指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债务人可多次申请使用借款。
第一条 借款基本事项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向债务人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元整(¥ )。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借款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在有效期限内,债务人可采取周转性借款或分期借款方式从债权人处借取款项循环使用,实际借款额不超过最高额即可。
3、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4、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债务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如债务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债权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6、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债权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借款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社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根据本合同发放借款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债权人书面索偿通知后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2、保证人保证不因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的改变或主管部门的任何指令等任何原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接受债权人的检查与监督。
3、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更换保证人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4、即使本合同项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保证人仍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人不得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发放借款。由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串通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六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 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债权人。
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七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借款明细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
(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4、债务人或保证人出现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债权人有权取消债务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并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应按借款金额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还应由保证人赔偿损失。
第九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债权人与保证人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子邮件、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债权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债务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保证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保证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保证人名下财产清单
房 产 | 办理抵押登记;如不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将房产证交债权人,并出具声明。 | |||||
房产证号 | 权属人 | 位置 | ||||
建筑年代 | 面积 | 是否出租、抵押 | ||||
状况描述 | 价值 | |||||
房产证号 | 权属人 | 位置 | ||||
建筑年代 | 面积 | 是否出租、抵押 | ||||
状况描述 | 价值 | |||||
车 辆 | 办理抵押登记;如不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将有效权证交债权人,并出具声明。 | |||||
型 号 | 购买时间 | 保险情况 | ||||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码 | 已行驶里程 | 是否出租、抵押 | ||||
车况描述 | 价值 | |||||
型 号 | 购买时间 | 保险情况 | ||||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码 | 已行驶里程 | 是否出租、抵押 | ||||
车况描述 | 价值 | |||||
有价证劵 | 办理质押登记;如不办理质押登记,必须将有效权证交债权人,并出具声明 | |||||
名 称 | 国库券 | 数量 | 价值 | |||
名 称 | 股票 | 数量 | 价值 | |||
名 称 | 数量 | 价值 | ||||
专利权、商标权等 | ||||||
财产名称 | 权属证明编号 | 数量 | ||||
状况描述 | 价值 | |||||
其他财产 | ||||||
财产名称 | 权属证明编号 | 数量 | ||||
状况描述 |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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