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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房东跑路,法院只判中介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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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原告打算在**区购买一套房屋用于结婚,由于原告对买房事宜及流程不了解,加上当时在**扶贫在**时间较短,为了交易的安全性及更优惠的房源决定委托中介处理;2015年10月原告与被告-**房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姚*君取得联系,并委托其代为寻找房源及交易,11月初姚*君告知原告找到一套性价比很高的,由于房东是做装修工程的,现在项目在楚雄这套房子不住打算出售,房子简单装修所以价格相对便宜,在原告问及产权时候中介方告知可以做预约买卖,做了预约买卖等同于过户,做了预约买卖之后这套房子就不能够再出售了,等同于过户到原告名下,之前的风华俊园小区都是这么操作的,完全没有问题很安全,后来原告要求被告与房东-张*亮协商看房事宜,中介方告知原告这套房子在出租着,租客不在**,后再原告一再要求下中介方答应协商拆锁看房,后中介方告知原告拆锁违法,同时向原告提供了房屋内部照片及租赁合同(后经证实均为虚假),并在电话及微信中表示这套房子好几家在看,而且有意向交易,并承诺说没有看房的话他们也担心会出问题,万一出了问题他们也会负责赔偿,原告要求中介方对房屋是否存在纠纷、房东债务情况等进行调查,后来中介方告知原告已经调查清楚,很安全,完全没有问题,房东是做生意的不差钱。所以原告与房东张*亮在中介方介绍下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了《**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日原告向张*亮支付了定金两万元,并支付中介方中介费用3,780元,后原告在中介方要求下于2015年11月19日同张*亮签订了《房屋转让预约合同》并在**市明信公证处(华尔贝分部)进行了公证。原告依约于当天又向张*亮支付了首付款十八万元,付公证费用1600元,合同约定张*亮须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与原告使用,并在房产证办理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但张*亮在规定时间并未履行相应义务,其后张*亮下落不明。2016年3月5日原告电话多次催促中介方处理逾期交付问题时中介方才电话告知原告因张*亮债务纠纷导致该房屋在2015年12月17日被**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查封,其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中介方处理该问题,中介也并未作出任何措施来保障原告的权利。2016年6月29日,案外人李某电话询问原告是否租了该套房屋,原告告知李某该套房屋系原告向张*亮购买,原告与李某见面并各自出示相关材料后才发现张*亮早在2012年期间就已经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在支付给张*亮五十万元房款后装修并实际入住,同日原告同李某向**区乌龙派出所报案,张*亮至今未抓获。
后原告委托律师查询得知,张*亮在2014年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难以执行款348万余元,同时与杜某债务纠纷190万余元,以及张*亮的银行背债等总计六百余万元,综上所述,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被告利用原告对房屋买卖不了解及信任,违反行业操作规范、做虚假承诺、未履行带原告实地看房的义务、未尽相关的审慎义务(一房两卖)、欺骗诱导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不当行为,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才导致原告产生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该事情已经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导致原告感情破裂、父母病倒。
我该怎么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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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1094 提问时间:2017-07-01 1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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