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工伤赔偿 > 正文

法律知识

辽宁大连地区工伤生活补助费每月标准和护理费分别是多少?

 59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3-26 16:02:22
导读:     职工因工作遭受因工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待遇主要有:  1、医疗费。工伤发生后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急救后转入工伤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  2、安装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就业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因工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待遇主要有:
  1、医疗费。工伤发生后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急救后转入工伤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
  2、安装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就业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普通型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被鉴定为1-10级的,分别按24-6个月本人工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4、伤残津贴。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一级一-四级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工伤津贴,其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5.五至六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同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级16个月,6级14个月;按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28个月,六级24个月。
  6、七至十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8个月。
  7、五级至十级伤残。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8、旧伤复发,经协议医院确诊,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治疗的,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后就诊的,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生活护理费。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的,其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10、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
  条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其标准:配偶每月为40%,其它亲属为30%,若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以上基础上增加10%。

关键词:护理费标准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