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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汽车牌照一旦出事难辞其咎

 3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7 11:22:08
导读:案例: 刘某有一辆无牌“黑车”。3个月前,刘某为出外办事,找到好友钟某想借汽车牌照,钟某碍于情面将牌照借给刘某。刘某驾车途中,遇到对面来车操作不当加上刹车失灵,将步行的李某撞成重伤。李某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落下了八级伤残。因“黑车”未办理任何保险,而刘某又无力赔偿,李某要求钟某担责,被钟某拒绝。理由...

案例:

    刘某有一辆无牌“黑车”。3个月前,刘某为出外办事,找到好友钟某想借汽车牌照,钟某碍于情面将牌照借给刘某。刘某驾车途中,遇到对面来车操作不当加上刹车失灵,将步行的李某撞成重伤。李某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落下了八级伤残。因“黑车”未办理任何保险,而刘某又无力赔偿,李某要求钟某担责,被钟某拒绝。理由是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当时并没驾车,也没在车上。请问,钟某是车牌所有人,应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复如下:

    钟某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本案,只要钟某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则不管钟某当时是否驾车、是否在车上、事故的发生与出借车牌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钟某均难辞其咎。因为事实表明,钟某属于共同侵权人: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均明令禁止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也禁止车辆套牌行驶,钟某明知违法而为之。另一方面,钟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纵容刘某开“黑车”上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却仍提供方便,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放任刘某套牌行驶,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综上,钟某属于共同侵权人,基于刘某无力赔偿的事实,李某有权要求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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