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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和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公交车受伤乘客如何处理

 17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12 16:17:26
导读:温州一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刮擦,私家车司机被夹中间不能动弹,同车老人受到惊吓晕厥死亡。11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公交车公司对老人死亡承担35%责任。 6月27日上午11时35分左右,43岁的市民温先生开车载着62岁的母亲林女士、表妹及朋友一行经过鹿城黎明立交桥的公交车车站附近。此事,温...

温州一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刮擦,私家车司机被夹中间不能动弹,同车老人受到惊吓晕厥死亡。11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公交车公司对老人死亡承担35%责任。

  6月27日上午11时35分左右,43岁的市民温先生开车载着62岁的母亲林女士、表妹及朋友一行经过鹿城黎明立交桥的公交车车站附近。此事,温先生将车子停靠下来,整理座位。11时37分许,温先生走近车子正想打开驾驶室车门时,一辆公交车驶过,将温先生夹在了公交车与私家车之间,温先生当即无法动弹,公交车随即停车。

  林女士见状立即下车,公交车上的乘客也纷纷下车,与温先生同车的朋友一起将私家车移开。“因为当时我被夹,胸口还透不过气来,我妈妈叫我,我没有答出声来。”温先生回忆说,他当时被夹的手都是血。11时40分30秒左右,林女士因为看到儿子受伤受到惊吓,突然晕倒。此时,缓过神来的温先生即刻与同车的亲戚拨打120,将林女士送到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林女士是“蛛网膜下脑出血,脑疝”。第二天下午,林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而温先生被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同时,他车子左前门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公交车司机叶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温先生一家认为其母亲林女士的去世也是因受到这起事故的惊吓而导致的。但公交公司方面则认为,二者并无关联,这起事故的直接受伤对象是软组织挫伤的温先生。

  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作为林女士的继承人,包括林女士的丈夫以及子女将公交公司起诉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急救费4.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9.8万余元。

  10月29日、11月10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温先生说,母亲生前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其死亡完全是因为受到事故惊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驾驶员叶某负事故全责,而事故发生后2分30秒左右,林女士突然晕倒,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叶某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而温某并未出现大量出血的状况,按常理,不会导致其母林女士这么严重的惊吓程度。由于林女士去世后没有做尸检,无法确定脑出血的确切原因。从事实推断,公交车司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林女士死亡的诱因,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公交公司承担林女士家属财产损失的35%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林女士家属的财产损失为3.34万余元,故而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的赔偿款近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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