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已交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 首先,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车辆的过户... |
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已交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
首先,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
其次,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最后,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责任转移。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要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依据。
本案中段某将肇事车辆转让给贾某,双方签订有车辆转让协议,虽未过户,但所有权已随实际交付而转移,因而,作为原登记所有人的段某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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