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我丈夫于7年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还款期限为10年,并以其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次年,我即与其登记结婚,此后一直以双方的共同收入还贷至今。听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类似我们这样的情况,如果夫妻离婚,房屋应归丈夫所有,为此,我要求丈夫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姓名,但丈夫以我多心为由拒绝。请问:不... |
案例:
我丈夫于7年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还款期限为10年,并以其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次年,我即与其登记结婚,此后一直以双方的共同收入还贷至今。听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类似我们这样的情况,如果夫妻离婚,房屋应归丈夫所有,为此,我要求丈夫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姓名,但丈夫以我多心为由拒绝。请问:不加名就真的得不到权益保障吗?
答复如下:
房产不加名就得不到权益保障的观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误解。
夫妻通过购买而取得的房屋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一方婚前购买,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债,如你所述情形;二是于婚后购买。对于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并未表明夫妻中的一方如果没有加名即不享有权利,也没有说房产“必须”归产权登记一方,而是应当由双方优先协议处理,即使协议不成,也只是“可以”判归产权登记一方。类似你所述的情况,如果夫妻离婚,就是在判归男方所有的情况下,男方除必须自行承担剩余债务外,法院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房产增值部分,也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全部归女方或由双方分享。而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因完全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除非双方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否则,不论是以谁的名义办理房产登记,是否办理加名手续,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必须按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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