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去年底的一天,我骑电动车将步行的货车司机刘某撞到,致其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刘某治疗终结后,经伤情鉴定,结论为右腿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认为自己是一名货车司机,此次事故造成他以后无法正常开车,所以要求提高一个伤残等级赔偿。由于我拒绝刘某的要求,刘某将我诉至法院。令我意外的是法院居然支持了... |
案例:
去年底的一天,我骑电动车将步行的货车司机刘某撞到,致其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刘某治疗终结后,经伤情鉴定,结论为右腿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认为自己是一名货车司机,此次事故造成他以后无法正常开车,所以要求提高一个伤残等级赔偿。由于我拒绝刘某的要求,刘某将我诉至法院。令我意外的是法院居然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这样判决正确吗?
答复如下:
法院这样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残疾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上,我国主要采取的是损害的客观计算方式,即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一般不考虑个体差异因素。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个体差异,同样的伤害发生于不同受害人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并不一定相同。为了充分实现侵权损害的填补功能和个体正义,法律在这种赔偿计算方式外作了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调高残疾赔偿金一般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伤残程度轻,等级低,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低;二是受伤害的器官功能障碍与伤者所从事的职业关系密切;三是损害对伤者造成的残疾对其职业造成严重影响,已不可能或基本不可能继续从事伤者受伤前的职业。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刘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其受伤部位为右腿,而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右脚及右腿对于踩油门和刹车动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刘某所遭受的伤害必将严重妨碍其以后从事司机职业。十级伤残赔偿明显不能弥补刘某这一损失,法院依法将其残疾赔偿金数额提高一个等级计算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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