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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法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法规

 53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20 16:29:53
导读:一、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法规  1、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人员有何要求?  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一、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法规

  1、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人员有何要求?

  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2、高速公路的行车道如何区分?对各车时速有何要求?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机动车进人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设计时速高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

  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3、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的间距有何规定?机动车行驶中超车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100米以上;时速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70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不准右侧超车;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除因停车驶人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发生故障应如何处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6、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7、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车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8、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哪些行为应处200元罚款并可处吊扣12个月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或不按规定停车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证。

  9、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哪些行为应处100元罚款并可处吊扣9个月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或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处1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9个月驾驶证。

  10、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哪些行为应处5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员载人不符合规定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行驶的,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或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驾驶证。

  相关知识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条 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轿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第五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时,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时速行驶。

  第六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第七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主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八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右侧或中间的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越前车时,可以变换到左侧的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禁止车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九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头、倒车和穿越中央分隔带,不准进行试车和驾驶教练,不准在匝道上超车、停车。

  第十条 车辆行驶中,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车辆修复后需重新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一条 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用路旁紧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报告交通警察。

  除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十三条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须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须设置反光标志。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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