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中国人来说,房子一直是一生中的大事,人活一世,拥有自己的房子是很多人为之奋斗的目标。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大家对房子的热度再次提升,房子写在谁的名下显得更为重要。不少家庭为此对簿公堂,争取房产的权利再上一个高度。 ...
对于婚姻涉及的房产,首先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房产究竟属于婚前还是婚后,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时间比较接近甚至有穿插的情况如何认定买房是婚前还是婚后的? 律师: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一般以房产证登记为主,在婚姻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上,往往还需要多一层考虑:即买房时间和结婚时间的先后。其中,结婚时间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而买房时间则需要综合考虑《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款项支付时间和房产证办理时间:如果房屋买卖的实质性义务——签订合同和支付款项是在结婚登记以前发生的,则易认定为婚前房产。 婚前一方交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样的房子离婚时要怎么分配? 律师: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解释(三),作出了专门规定: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登记的一方,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认定为共同财产,由登记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增值部分”不是整套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而是依照婚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的比例来计算相应的增值部分。 夫妻双方一方出轨,为挽救婚姻,一方将夫妻名下房产全部更改为另一方名字,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属于一方财产? 律师: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一般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了,过错方变更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这一行为本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承认在婚姻中存在有过错,法院在审理并进行判决时,会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房改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的影响,各阶段处理房屋性质和归属的政策略有不同,而房屋的性质也存在大量从承租过渡到购买获得产权的情况,也就是俗称的售后公房或者房改房。 这类房屋有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承租期间不需要大量的资金支出(仅需支付小额租金甚至无租金),属于个人享有的福利性待遇,但终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出资购买时,才涉及到大量资金的投入,而此时一再婚姻存续期间,即公房转产权房的全部房款均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出,故法律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登记在承租方个人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在上海地区,由于承租权是可以转让获得对价的,所有上海高院为公平起见,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应当如何认定房屋归属? 律师:对绝大多数中国家庭而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天经地义的,但这种出资在离婚时往往成了双方纠纷的焦点。一般情况下,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应当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己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则要区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属于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但是登记为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双方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当以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律师:婚姻是人身大事,律师无法加快或者减缓双方感情破裂的进程,而是在双方作出离婚的重大决定后,从法律层面给出可行的操作程序,并依照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网友能够慎重处理离婚事宜同时巧妙参考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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