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核心内容: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应认定为自首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并主动投案的;另一种是在逃逸后又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下面,律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肇事案件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应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 |
核心内容: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应认定为自首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并主动投案的;另一种是在逃逸后又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下面,律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肇事案件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应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2、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认定上述情形为自首的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中,对肇事者在事发后未逃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情节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准绳的诉讼原则。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适用于所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人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人也应如此,并没有不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或者适用例外的特别规定。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犯罪人,不作为自首认定,侵犯了犯罪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人依法认定为自首,是严格法律办事,公正执法,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是对所有交通肇事者规定的应尽义务,但在交通肇事中,其中多数肇事者并不构成犯罪。《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是对所有的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虽是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构成犯罪,有些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应尽法定的告知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并非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对此,不认定为自首是恰当的。这种告知义务,是对一般交通事故而言。只要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得到处理,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对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发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不适用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种罪名,在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中,就不存在告知义务,只存在自首情节,也只有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告知义务,不能代替刑法上自首规定。不能将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两者混淆,以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否定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犯法人自首行为的认定和对《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
三、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情节,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肇事者公正处罚的具体体现,防止剥夺犯罪人所享有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正确认定自首情节,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情节的规定,防止法官意志的随意性,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体现。
核心内容:自首应满足“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只要满足自首的要件就可以认定为自首。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认定为自首的知识内容。
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是否认定为自首:
首先,《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出的。
《解释》对构成“自动投案”规定了7种情形,《意见》在《解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四种构成“自动投案”的情形,并且鉴于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新的情形,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即“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其次,《意见》对交通肇事案应认定为“自首”的情形作了两种特别规定:
一是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二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上述第一种情形是《意见》对交通肇事案应认定为自首所作出的特别规定。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交通肇事逃逸后认定自首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逃逸后自动投案,对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应认定为自首,只是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量刑,但对认定其自首并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交通肇事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实施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就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没有实施上述行为,或者缺少上述行为之一的,但又符合《解释》和《意见》中规定的其他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也应认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亦应认定为自首。即:交通肇事案除了适用特别规定为自首的情形外,也还应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同等适用其他关于“自动投案”的一般情形。
最后,“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它不受犯罪类型及量刑程度的限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构成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并未对成立自首的犯罪(包括过失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之外,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自首。
因此,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在现场等候处理,只要其满足自首成立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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