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情介绍] 2000年3月29日,田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东风牌汽车一辆,并以某厂运输公司田某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1年4月3日零时起至2002年4月2日24时止。2001年12月,该车挂靠于某厂运输公司经营货物运输。 2001年8月7日,田某雇请李某驾驶该车运送货物至北京... |
[案情介绍]
2000年3月29日,田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东风牌汽车一辆,并以某厂运输公司田某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1年4月3日零时起至2002年4月2日24时止。2001年12月,该车挂靠于某厂运输公司经营货物运输。
2001年8月7日,田某雇请李某驾驶该车运送货物至北京,途经河南省渑池县境内的310国道时,与相对行驶的山西省河津市华鑫洗煤焦化厂的汽车相撞,造成李某多处受伤,左小腿上段截肢的交通事故,用去医药费3万余元。
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01年9月3日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山西省河津市华鑫洗煤焦化厂的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的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相关法规】
本案是因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却引出了三个案件,一个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个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涉及劳动雇佣合同法律;另一个是返还财产案。
1998年广西同样的一起案例,也是因为卢某雇请的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致其左小腿截肢,法院判决卢某承担了15%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但由于法律对这种临时雇用而引发的纠纷的处理还不够完善,因此具体双方各自该承担多少责任不明确,还有待完善与劳务合同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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