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柳州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轻微财... |
柳州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工作的意见》(桂公(交管)〔2012〕9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工作要求,向总、分公司申请调整柳州市分支机构理赔业务系统,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三条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接处警制度,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四条柳州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组织下,设立“柳州市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协作,选派民警进驻理赔中心。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柳州市区道路范围内,两车或多车且事故车辆均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办法处理,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交通警察和保险公司现场处理:
(一)存在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一方逃逸或驶离现场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七条当事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调度处理。
第八条在夜间20时至次日7时期间发生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办法处理,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
第九条对于适用本办法的道路交通事故,遵循“强化引导,快速撤离,模糊定责,快速理赔”的基本原则,引导至理赔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条发生符合本办法快速处理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根据保险公司、公安交警部门的调度引导,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用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固定证据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前往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责任划分、车辆定损理赔。
第十一条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原则上由理赔中心驻点服务人员根据“模糊定责”的原则进行事故调解,只作全无责任或同等责任两种责任划分,不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
第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同车道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不按规定让行的;
(八)违反超车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驶入禁行线的;
(十一)违反装载规定,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二)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除一方当事人存在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外,各方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且在事故中有过错作用的,均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四条理赔中心驻点服务人员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和事故调解,指导当事人填写《柳州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共同签名予以确认。
(一)对于经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调度引导后,因故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即刻到理赔中心进行定责定损的事故当事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驾驶事故车辆一同到理赔中心进行定责定损。
(二)无需保险公司理赔或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理赔中心驻点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三)对于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一方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双方当事人没有经过报案报警的,不适用“模糊定责”的原则,由理赔中心驻点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理赔中心驻点服务人员应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时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向当事人出具双
方车辆定损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提供的理赔资料,要求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定责定损及理赔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理赔中心驻点服务人员应参照行业统一的维修及配件指导价格出具相关定损单证。
第十七条对符合本办法快速处理情形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八条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后,未按约定的时间到理赔中心处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事故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不履行的,或对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保险公司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向投保人免费发放本办法有关宣传资料;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将本办法纳入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柳州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09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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