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经济类 > 纳税筹划 > 正文

法律知识

车辆购置税将根据发票价格征收 2月起实施 新能源汽车享受免征购置税政策

 10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2-10 15:32:46
导读: 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新规定,2015年2月份起,4S店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辆购税征收的核定依据,而消费者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后,也将能获得购置税的退还。   据了解,新车购置税将根据经销商提供的发票价格核定。根据新规,今后汽车经销商提供的市...

    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新规定,2015年2月份起,4S店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辆购税征收的核定依据,而消费者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后,也将能获得购置税的退还。

  

    据了解,新车购置税将根据经销商提供的发票价格核定。根据新规,今后汽车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辆购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而在以前的车购税征收规定中,最低计税价格主要是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核定的。这就意味着今后对于购买者来说,买车价格越便宜,购置税也将越低。


《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