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回购股权、IPO时的老股转让,以及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被明确需要缴税,但纯粹二级市场的买卖仍不在征税之列。七种情形包括: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回购股权、IPO时的老股转让,以及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被明确需要缴税,但纯粹二级市场的买卖仍不在征税之列。
七种情形包括: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办法》还对一些可能存在的逃税行为进行了防范。据《办法》第十二条,六类情形将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包括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类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